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8月24日晚,被告王某驾驶车牌号为黑AB4777车辆在内蒙古通辽库伦旗银沙湾景区内由东向西行驶与宋某驾驶原告的庞巴迪X3全地形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宋某个人受伤及原告车辆受损的损害后果,虽然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及时报警,但因事故发生在景区内,故当地交警部门依法不予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被告王某与宋某双方确认此次事故由被告王某负全责,宋某无责,并签署责任认定协议,该协议中写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机动车牌号、造成交通事故原因、对损害协商处理的内容等,可以明确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及成因。(本案中,徐某投保的强制险和商业险,后徐某又将车辆转卖给王某)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办案经过
梳理相关证据,如购车发票、商业车险保险单、责任认定协议、保险公司案件询问笔录,领取赔款权益转让书、现场照片、保险公司的客服录音用以证明事发时已及时报案,且强制险保险公司已赔付,本案中的强制险和商业险不是同一家保险公司,诉讼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向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交了立案申请,称王某涉嫌保险诈骗,但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未立案。我方在开庭前查找了相关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维修费92500元。
三、心得体会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本案中,被告王某驾驶的黑AB4777车辆系陆地巡洋舰4500越野车,事发时虽在沙漠中的道路行驶,但并未改变保险标的所处的环境,同时该车在投保时,作为保险人对于该车辆的越野性能应当能预见到,不存在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