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国土局承担,征地的实施程序主要分为六个步骤:
一、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包括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向被征地单位告知征地的事实和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和期限等内容,征地公告的发布机关是市、县政府;
1、征地公告的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
2、公告内容,有4个方面:1)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法;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为政府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是国土局。登记申请人为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登记期限是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文件等。
三、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定机关是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机关拟定;
(二)拟定根据:土地登记材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
(三)方案内容:被征用土地情况、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四)方案公告
(五)听证。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颁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拟定补偿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报批之前,征地部门有权告知当事人进行听证。
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六、土地交付;
如果被征地的农民对市县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当交出土地,对于补偿标准有关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征收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