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事情。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种安慰,但也可能成为亲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
胡女士有一个儿子小张,小张的生父早亡,为了给儿子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胡女士后来又与赖先生结婚。成年后的小张想要买房,胡女士便拿出了自己早年的积蓄可是还是不够,又向亲朋借了几万元给儿子支付了首付款13万元,房子也登记在小张名下,剩余房款27万元也约定了由胡女士夫妻二人和小张共同还贷。
几年后小张与小李结婚成家了。可好景不长,小张在2020年的时候因病不幸离世。留下的这套房,胡女士和丈夫、儿媳三人都想从中多分份额,争吵反复不断,但一直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最终还是闹上了法庭。
法庭上三位当事人阐述了各自的理由。胡女士表示,这套房子现在估值71万元,但是在儿子离世前,房贷实际上一直是由自己用退休金偿还的,房贷到目前还没有结清,也是自己一直拿着房屋钥匙,自己应该继承这套房产。可是儿媳小李却觉得这套房子应该是她和丈夫小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先分给自己一半房子的份额,剩下的做为小张的遗产继承。赖先生认为三人应该平分这套房。
三人都把自己的理由观点摆出来了,那么这套房子究竟应该怎么分,又该分给谁呢?
小张的死亡时间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所以这起继承纠纷,适用民法典施行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套房子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小张买房时,还没有与小李结婚,另外,胡女士为小张支付的首付款是属于对小张个人的赠与,在小张购房后,房子登记在小张本人名下,虽然一直由胡女士还贷,那也是胡女士对自己儿子一方的赠与,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所以小张名下的房子,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李无权要求平分。
其次,这套房虽然属于小张的遗产,小张的母亲胡女士、继父赖先生、妻子小李都属于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是三人的份额不是均等的,因为从整体上来看,胡女士对这套房子的贡献最大,她肯定会多分。
而赖先生依旧认为,自己在帮助还贷,付出了很多,不应就分得那么少,于是提起上诉。
虽然这套房屋是在胡女士与赖先生婚内资助小张买的,但是当时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胡女士一人支付,借款时也约定是胡女士个人的债务,并且现在胡女士仍背负巨大房贷要还,这都与赖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现在胡女士也已经退休,劳动能力不足,退休工资低,法律对于生活有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综合考虑,胡女士对继承的房产贡献最大,可以多分遗产。
赖先生想要多分遗产的愿望没能实现。最终小李与赖先生要求货币补偿,胡女士在支付了二人相应的折价补偿款后,继承了这套房屋。
不少当事人因为对遗产问题认识不清、处理不当,而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遗产继承在法律上都有哪些规定?哪些是能够继承的?自己又应该继承多少份额?有些当事人不是特别的明确,因此受到损失,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施行后对遗产继承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在此建议大家,如果遇到类似继承问题,咨询律师是必要之举。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为您做一个专业的法律分析。
本期法律知识点(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只赠给自己子女一方。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