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汽车三包”政策迎来修订。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汽车三包”修订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4日。
根据“汽车三包”修订稿说明,“新规”对家用电动汽车主要零部件的三包责任作出了规定,推出降低消费者退换车支付补偿费用系数、将“汽车三包”起算日期调整为实际交车日期等多项利好调整,此外,将管理主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调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50号,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自2013年实施以来,对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推动产品和售后服务质量提升、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汽车三包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该规章亟待修订。”修订说明称。
近年来汽车售后服务领域的投诉呈上升趋势。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汽车投诉报告,2018年汽车修理、车险服务、汽车保养等售后领域的投诉占比为8.07%,高于2017年的7.12%。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郝庆丰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由于汽车高科技装备、先进技术越来越多,对汽车维修工的技术水平要求比较高,导致维修技术人员匮乏,一次性修复率较低,消费者的售后服务投诉也随之增加;此外,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有些质量问题已经到了集中爆发期,加剧了消费者的投诉。
其中,高速发展的新能源汽车所涉及到的特殊零部件,未被纳入2013年颁布的《汽车三包规定》当中。而从2013年至今,我国新能源汽车实现了高速发展,销量从2013年的1.8万辆发展至2108年的125.6万辆。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增长,消费者也面临着更多相关的售后服务问题。
除了其他与传统汽车相同的部件适用于“三包”规定之外,此次“新规”还对家用电动汽车主要零件的三包责任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四点:一、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二、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三、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四、是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
除了家用电动汽车之外,“汽车三包”修订稿还进一步补充道,油电混合动力汽车中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适用于“新规”。而氢能源等其他新能源汽车目前尚未批量上市,本次修订暂不涉及相关内容。业内相关分析称,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处在由政策驱动转向市场驱动的过渡期,尽管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认知度和接受度越来越高,但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不信任致使购买过程中出现犹疑的现象依然较多,而“汽车三包”新规将有助于增强新能源汽车的消费信心。
除了对家用电动汽车的“三包”服务作出进一步规定之外,本次“新规”还推出了多种措施,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首先,针对消费者退换车支付补偿费偏高的问题,将使用补偿系数n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的0.5%至0.8%调整到不超过0.7%;第二,将“三包”服务由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算,调整为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算;第三,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规定。
在管理主体上,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情况,将《汽车三包规定》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权,规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制定往往落后于市场的发展,如今在社会正需要的时候,新规的推出很与时俱进。”郝庆丰称,“新规”对新能源汽车做了进一步的规范,此外规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区域监督管理主体,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消费者投诉,有助于“汽车三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