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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试论遏制艺人失范行为的“第三种规范”——兼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惩戒措施

2024-12-16 0

近年来,知名艺人违法失德现象屡屡见诸报端,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14年以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先后出台多项“限丑令”规定,旨在遏制艺人的失范行为,以弥补我国文娱领域相关立法缺失的不足。除了“刚性”的“他律”制度以及“柔性”的自律措施外,笔者认为,还可以从“共律”角度出发,尝试构建并完善“第三种规范”,发挥其“刚柔并济”的特殊功效,助力遏制艺人失范行为。

 

一、何为“第三种规范”?

 

依笔者研究所见,“第三种规范”的表述在国内首先由知名媒体法专家徐迅女士提出。她认为,法律具有公开性、稳定性和和强约束性,但一般并非专注于某个行业,而是具有普遍适用性,故其具体操作性稍弱;职业道德虽具有不同程度的操作性,但基本不具有强制性,从而降低了约束力;政策、纪律和经验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约束力,但因其公开性弱而不符合法治原则,同时也因其不稳定性导致其规范价值大为缩减。她提出,可以将以上各种规范形态的优点加以吸收、归纳与重新组合,产生一个公开的、行业共识的、内容明确的、相对稳定的、书面表达的、具有很强操作性和一定强制性的行业标准,可以称为“第三种规范”或“行规”。

 

本文所称的“第三种规范”与一般的“行业标准”不同,后者是行业协会或其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相关规范而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个具体领域的通用性业务标准,旨在将该项业务标准化、统一化,而不具有对违反者的直接的惩罚性内容。例如,文旅部2021年7月19日发布并于8月19日实施的《演出票务系统服务及技术规范》(WH/T 93—2021),规定了演出票务管理系统、票务销售系统的技术要求、功能、服务器管理、通信、内容与授权文件接收等接口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对演出票务数据的采集数据接口提出了基本要求,而不涉及违反该行业标准的惩罚性规定。我国文娱行业较为重视一般性行业标准建设工作。笔者根据文旅部政府信息公开“行业标准”部分的数据进行统计,截止2021年11月22日,共建立了国家层面的行业标准127项,但是尚无一项完整意义上的“第三种规范”。

 

二、《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第三种规范”

 

2021年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演协”)发布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执行。《管理办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表明了规范艺人从业行为的制定目的,即“为不断提高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以下简称‘演艺人员’)职业素质,规范演艺人员从业行为,加强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树立演艺人员良好职业形象,促进演出行业健康发展”。第1条的内容也表明《管理办法》的性质是“自律”规范,这是我国旨在从自律角度遏制艺人失范行为的又一重要举措。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虽在整体上属于自律规范,但其中也有一些具有强制性的规范内容,尤其是带有惩罚性的措施,可以归为“第三种规范”范畴。例如,《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在其从业范围内实施自律惩戒措施。第6条还规定了实施自律惩戒措施的基本原则,即对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实施自律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平审慎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违规情节与惩戒措施相适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管理办法》第二章“从业规范”从正反两方面对演艺人员“应为”和“勿为”做了表述,鉴于“勿为”行为与艺人失范行为密切相关且是《管理办法》惩戒措施的适用行为对象,需要进行一定分析。

 

《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了15种“勿为”行为,以违法行为为主,失德行为为辅;在列举典型行为的同时还辅之以失德、违法“兜底性”条款,具有较强的涵盖性。从更具表征意义的两个“兜底性”条款来看,没有采取简单的“一刀切”做法,而是视情形加以甄别。例如,第8条第14项“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特别强调了“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这一条件;第15项“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强调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层级性和“明文禁止”两个关键要素。这两项兜底条款也表明了在认定《管理办法》的“勿为”行为时应当坚持审视原则,避免任意将“失范行为”扩大化。

 

《管理办法》设立了由业内外有关人员组成的“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升了惩戒措施的公信力。《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了可以采取的四种惩戒措施,包括“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前两种为“软性”措施,后两种则为“硬性”措施,四种措施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针对“勿为”行为的“硬性”措施具有强制性,某种意义上属于“第三种规范”,不仅限制失范艺人的演出权,也限制相关的宣传、推介等权利,对于遏制艺人失范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21年8月15日,中演协发布了《管理办法》实施后的首例《惩戒公告》:“本会对演员张哲瀚参观靖国神社的不当行为进行道德申斥,并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会员单位对其进行从业抵制。”10月22日,中演协再次发布《惩戒公告》,对有嫖娼违法行为的李云迪进行从业抵制。另外,《管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还具体规定了惩戒程序,特别赋予了失范艺人申辩权和复出请求权等权利,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惩戒与救济程序。

 

总体来看,《管理办法》虽然在整体上属于自律规范范畴,但增加了具有惩戒强制性的“第三种规范”,且惩戒程序公平合理,惩戒措施符合比例原则,也不存在一般行业集体抵制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

 

三、广泛构建并完善全行业的“第三种规范”

 

中演协的《管理办法》仅适用于特定的艺人,即“在中国境内从事音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演出活动的表演者”,虽然其适用的“从业范围”相对宽泛,但仍无法涵盖所有艺人。除了中演协,国内尚有其他一些与艺人相关的行业协会。为落实中宣部2021年9月发布的《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行业惩戒的作用,应在全行业尽快起草实施针对所有艺人行为的“第三种规范”,弥补文娱领域立法空白性不足,发挥其针对性强、操作性好、具有一定稳定性和强制性的优势,尽快有效遏制高发的艺人违法失德等失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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