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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陈怡任:新能源项目纠纷案件中业主索赔电费损失若干法律实务

2024-11-24 0

在笔者先前代理业主因新能源项目工期延误、存在质量问题等,向承包方主张电费损失的几起诉讼案件中,电费损失作为一种可得利益,其主张依据和计算方式常常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本文将基于相关规定、围绕司法实践,对业主主张电费损失的依据和计算问题进行分析,与读者探讨。


一、业主主张电费损失的依据


在诉讼中据以主张的依据不外乎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方面。然而在该类案件中,由于所主张的电费损失为基于合同有效、能够履行相关约定的基础上的可得利益,故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则是主张成立的潜在前提之一。


(一)事实依据——主张电费损失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故可得利益本身即为基于有效合同履行后所获的利益,在基础合同无效时较难获得主张。


(2020)最高法民终774号案中,最高院也明确观点:“合同有效,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而获取的利益应当依法保护。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通过履行无效合同可能获得的利益,则缺乏相应依据,不受法律保护。”


在(2019)甘民终622号案中,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因未按时完工导致的电价损失,甘肃省高院认为,因案涉合同未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有过错方应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并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故电价损失作为有效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在本案中未能获得支持。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投建电站的主要收益为投后运营后的发电、获取电费收益,如因工程导致的电费损失可能可以归类为生产利润损失的一种。因此,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业主存在据以向存在过错的承包方主张电费损失的相应法律依据。


二、业主主张电费损失的金额计算


在案件具备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业主应就承包方未按约定完工、与其电费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充分举证。除此之外,需尤为注意在提起诉讼时即应明确主张的电费损失确切金额,以及相应的依据和计算过程;在未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业主需要对该金额进行清晰的说理和计算,以让法院或仲裁庭接受其主张。


总体而言,在计算电费损失时有几项重要因素需要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存在电费损失的时间区间(逾期发电或发电量损失等)、电价等。下文将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根据不同情况对电费损失的计算进行梳理。


(一)逾期完工的电费损失计算


在新能源项目工程逾期完工,业主有证据证明逾期完工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导致、电费损失与逾期完工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业主方可以主张因逾期完工导致的电费损失。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于对业主主张逾期完工的电费损失的计算暂无明确规定和统一的裁判标准。


一般来说,比较常见的电费损失的计算方式如下:


[1]*逾期发电天数*电价。


上述年利用小时数和装机容量一般为项目基础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事项,比较好确定,两者相乘即为约定的年发电量;逾期发电天数以约定和实际竣工投产日期分别作为起止日期进行计算。


此外,也有部分新能源项目中直接约定了年或者月平均发电量,即可直接乘以逾期发电天数进行计算。例如(2018)豫民终666号和(2022)皖04民终1347号案件均认可了合同中约定的年或月发电量作为计算电费损失的依据。


(二)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发电量损失的电费损失计算


在很多新能源项目中,存在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实际发电量与预期发电量存在差距,从而导致业主的电费收入损失。就该部分损失,除了常见的发电量不足以外,还有项目实际年利用小时数未达到建设设计标准的情形。


此时,就发电量损失的计算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文将分别主要就其中两种情形进行简要的梳理分析。


1. 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发电量不足


工程质量导致的发电量不足常见原因有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行业标准、未按照设计规范进行建设安装等,最终导致实际发电量不足。


在部分新能源项目中,可能仅有部分电路铺设存在问题,仅导致该电路的发电量损失,因此在计算电费损失时需要准确到支路电缆。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因维修该支路电路导致多条电路被隔离,则应以受到影响的全部电路对应的损失进行主张。


在笔者代理的一件主张电费损失的案件中,虽然支路电缆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发电损失,但是在电缆改造期间对光伏矩阵进行了隔离,故发电损失应该包括整个被隔离的光伏矩阵。对于光伏矩阵的日发电量,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项目年利用小时数/365天)*装机容量/光伏矩阵个数。


2. 年利用小时数不足


年利用小时数也是衡量发电效率的标准之一,具体是指按年为单位一年的时间里可利用的小时总和,等于实际发电量除以装机容量。


在部分新能源项目中会在合同中约定建成投后运营需达到的年利用小时数,以衡量发电效率是否达到业主的要求。


在该种情形下,由当年实际发电量/项目装机容量以计算出年利用小时数。主张的电费损失一般为年利用小时数之差*装机容量*电价。


结 语


合同有效是业主主张电费损失的前提,在此基础上的主要争议焦点即是电费损失的金额。除了确定好时间区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准确计算等之外,新能源项目投入使用运营过程中能否发电及产生发电量的数额,还受到管理水平、气候变化、设备运行状况等其他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制约,因此即使业主所主张的电费损失客观存在,法院也会同时考虑是否存在由于上述非因承包方原因导致的扩大损失的部分,以进行相应扣除。故在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约定清晰之外,业主作为非违约方,还应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确保已对损失发生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继续扩大,以在案件中最大程度实现己方的诉讼主张。


注释:


[1](年利用小时数*装机容量)/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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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  磊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张磊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高级经济师。张磊律师在证券金融类争议解决领域有丰富的业绩,已经代理过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且在部分案件中代理承销商进行抗辩。张磊律师的客户包括国家电网、国家开发银行、中信建投、中国人保、民生银行、国海证券、粤开证券、西藏信托、招商局、中广核、中国中铁、中国二冶、东风汽车租赁、中航油国际、中铝国际、顺丰集团、天元锰业、北汽产投等金融机构、央企、国企及大型民营企业。张磊律师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语。


手机:13910725020

邮箱:zhanglei-bj@deheheng.com  


陈怡任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陈怡任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硕士,曾供职于某跨国公司大中华区总部。


陈怡任律师在证券金融类争议解决领域有丰富的业绩,已经代理过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陈怡任律师的客户包括国家电网、中信建投、国海证券、粤开证券、招商局、中国中铁、东风标致雪铁龙、顺丰集团、北汽产投等金融机构、央企、国企及大型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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