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有银主任代理的98户农民“争取合理补偿案”在江苏省邗江区法院开庭庭审,面对被告席上十二名政府代表,王有银主任有理有据,冷静辩论。在王主任回京路上,拆迁户们纷纷发来感谢和赞扬信息,并对庭审表现和日常法律服务给予充分肯定。
经过开庭前近十小时的路程和连夜的材料准备,王有银主任虽然疲惫,但看到来自拆迁户几十条的信息,内心却十分感动:“你们的满意就是给圣运律师最好的礼物”。
此次来自江苏省扬州市的98户农民,在签署补偿协议后,超过协议中规定的时间打来补偿款,此时房价已经大幅度上涨,村民们都没有办法拿这些补偿款去买到合适的房子。村民们了解,拆迁不能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但是这么少的补偿根本买不到原来面积的房屋,于是多次去有关部门“讨说法”,都无功而返,最终决定委托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帮助维权。
接受委托后,王有银主任和团队办案律师迅速启动办案程序。经过前期系列证据收集和案件分析,王有银主任发现,此次征收违法点重重,也非常典型。
“先补偿后拆迁”,是拆迁户最常听到的原则,拆迁户要注意,此处的“先补偿”,要作限缩解释,可以理解为补偿款已经交付或者产权调换房屋已经交付,这也是公平补偿原则的实际要求。
拆迁的顺序先补偿,再拆迁,可实际过程中,有很多时候,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没有签署协议,没有补偿,就要进行拆迁,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在本案中,村民们签了补偿协议几个月后才收到补偿款,周边房价上涨造成买不起房的情况,严重损害了村民们的拆迁利益。
《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要充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征地标准不合法,补偿偏低的情况。王有银律师提示您,拆迁补偿不应降低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若像本案中,拆迁之后在周边买不起同等面积的房屋,就意味着极可能违背了这项重要原则,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维权。
【剥夺村民们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违法!】
在拆迁过程中,选房还是选钱本来应该是老百姓的自由,但有的时候会遇到类似本案的情况,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方式仅为货币补偿,没有其他补偿方式,这样的做法实际是剥夺了村民们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这一权利受法律保护,征收方无权剥夺。
也就是说,是选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拆迁户说了才算,如果拆迁过程中,征收方说补偿方式不让选,还做了补偿决定,对不起,这样的补偿决定很可能被判决撤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拆迁选房还是选钱是老百姓的自由,征收机关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充分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此次征地没有批文,属于严重违法!】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拆迁必须要有相应的审批文件,这份文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改变土地性质,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这份关键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
在本案中,经过前期证据收集,王有银主任发现,此次征地没有征地批文,没有这份文件就意味着此次征收违法,针对未批先占的行为,《土地管理法》中已经对其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王有银律师表示,此次的良好庭审效果与委托人的信任和配合密不可分。接下来,圣运律师还将依据团队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突出的专业能力以及严谨的工作态度,继续维权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