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5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自1月15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范围。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受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在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书面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对同一损害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规定》称,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请求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责任者承担民事责任。
《规定》表示,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范围包括:
——预防措施费用,即为减轻或者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自然资源减少所采取合理应急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恢复费用,即采取或者将要采取措施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受损害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功能所需费用;
——恢复期间损失,即受损害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功能部分或者完全恢复前的海洋自然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调查评估费用,即调查、勘查、监测污染区域和评估污染等损害风险与实际损害所发生的费用。
《规定》指出,恢复费用,限于现实修复实际发生和未来修复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制定和实施修复方案和监测、监管产生的费用。
未来修复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恢复期间损失,可以根据有资格的鉴定评估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作出的鉴定意见予以确定,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预防措施费用和调查评估费用,以实际发生和未来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
《规定》还表示,责任者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恢复措施,其主张相应减少损失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难以确定恢复费用和恢复期间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责任者因损害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所减少支付的污染防治费用,合理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相关收益或者费用无法认定的,可以参照政府部门相关统计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所证明的同区域同类生产经营者同期平均收入、同期平均污染防治费用,合理酌定。
《规定》称,人民法院判决责任者赔偿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的,可以一并写明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受领赔款后向国库账户交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移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