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入职新单位,还处在“试用期”,你似乎比单位的正式员工低一等。明明是一样的早出晚归,干一样的活儿,加一样的班,但别人有的工资、社保、福利你都没有,甚至连刚刚过的端午节发的粽子都没有你的份;你安慰自己“过了试用期就好了”。没想到刚要跳出试用期的坑,HR就告诉你明天不用来了......明明感觉自己被坑了,但又不知道被坑在什么地方......
下面金律师分几期教你识别并绕开试用期的坑:
第一期:低人一等的待遇
相信不少人都经历过在试用期里没有社保,不论加多少班、干多少活都只有基本工资拿的情况,单位还以各种理由、出于各种考虑不签劳动合同。尤其作为一个职场小白,遇上这种事既不敢问也不敢说,想想忍过试用期就算了,其实不然。
1、劳动合同是不是要签?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不但要签,还要在法定期限内签。
PS: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记住,是双倍工资哦。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试用期是不是只能拿最基本工资?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期间,如果加班也必须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所以,试用期工资虽然可能会低,但并不可以无下限的低。
3、单位说了,因为是试用期,所以不给缴纳社会保险。
这个其实是最离谱的,好多人总觉得试用期就是试用一下,就可以不缴纳社保,单位也是抓住员工的这个心里。其实《社会保险法》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员工入职,就必须要缴纳社保,不管你是一入职就是正式员工还是试用期员工,都必须缴纳。
因此,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拿到合法的工资和依法缴纳社保都是员工在试用期期间的权利。
这一期到此结束下一期给大家讲“无限延长的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