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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四罪改为一罪,刑期由十四年改为三年

2024-12-07 0
开发商杨在开发楼盘过程中,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广告罪被起诉,经一审、二审均认定构成犯罪。本案再审阶段委托周乃文刑辩律师团队,最终被告人由四罪改为一罪,刑期由十四年改为三年。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原为某房产开发公司老总。其在开发一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对其开发项目中的一个单元,在未办理有关规划手续的情况下,采取边建边批的方法开发建设。由于没有申报规划手续,被告人便制作了虚假的审批手续,骗领了房屋预售许可证。在建设过程中被告人还存在借款、对该单元房屋进行广告宣传等行为。
后经公安局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广告罪一案。该案经区级、中级法院两次审理,均认为被告人构成上述四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
但被告人始终认为其无罪,不服法院判决。后在第二次提起申诉时,委托本网周乃文律师为其辩护。周乃文刑辩律师团队,在认真审阅本案相关材料后,基本认同被告人的观点,认为该案判决在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上存在错误,从而接受了被告人的委托,作为其再审阶段的辩护人参与该案。
二、案件办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周律师仔细研究了全部案卷材料,将该案按照四个罪名分门别类,从控方掌握的事实、提交的证据,到该罪的法律条文、学理定义,再到原有判决存在的问题、律师的独立分析意见,书写了数十页的法律意见书。多次会见被告人,向其了解案情具体情况。经过多次研究,最终确立了一罪处罚过重,剩余三罪均不构成的基本辩护思路。
周乃文律师认为:
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国刑法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并非禁止公司企业吸收资金,而是禁止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被告人借款对象特定,未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应为合法民间借贷。
被告人不构成虚假广告罪。被告人所作广告宣传均已做明确提示,宣传单右上角注明“本宣传单资料为要约邀请,具体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不具有虚假性质。且被告人广告行为也未达到刑法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的标准。
被告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本人贷款均有真实房产向贷款银行提供抵押,并未造成银行损失,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客观要件。
三、判决情况
通过周乃文律师等人的一系列的不懈努力,最终本案得到了各级政法部门的高度重视,省高级法院将本案指定由某中级法院再审。该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对本案多次进行了研究和论证,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被告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广告罪,仅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刑期由十四年改为三年。案件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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