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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北京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详情】

2024-12-07 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第1791号


原告刘某,男,出生,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王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某,男,出生,汉族,北京某公司经理,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出生,汉族,北京某公司员工,住址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阮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山青、张杰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成伟、马俊,被告北京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刘某起诉称:北京某公司是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莱某公司)在北京地区的授权经销商(4S店),负责销售吉普(JEEP)汽车及其零部件、配件、辅料、设备、工具以及汽车装饰用品、工艺品、文体用品、纺织、服装及日用品;开展该品牌车辆营销活动,并提供售后服务。2010年底到2011年期间,因2011款进口JEEP牌大切诺基汽车引进到中国大陆地区,北京某公司克莱某公司通过国内媒体对2011款进口JEEP牌大切诺基汽车进行了大量宣传。其广告强调“此次上市的车型共囊括经典版、舒适版、豪华版、豪华导航版、旗舰版、旗舰导航版3.6L、旗舰导航版5.7L等七种不同配置,为消费者提供丰富选择。豪华导航版中,带底盘升降功能的Quadra-LiftTM空气悬挂系统与Selec-TerrainTM全地形模式自选系统等‘全路况利器’一应倶全,更带有人性化设计的触摸式GPS导航系统。旗舰版可以最低价格享受到Nappa真皮座椅带来的奢华质感,四驱系统也升级为更加强大的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等等。

刘某是自驾车越野爱好者。2011年,刘某通过北京某公司销售工作人员的积极推荐和介绍,对北京某公司提供的宣传材料上2011款进口JEEP牌切诺基汽车的车型、配置及参数内容进行了解。刘某北京某公司在2011款进口JEEP牌大切诺基汽车旗舰版中宣传的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中包含的“ELSD后桥电子限滑差速器”及功能性颇感兴趣,并基于此功能而在2011年11月11日选择在北京某公司购买了2011款进口JEEP牌大切诺基3.6L旗舰版车辆1台,缴纳了车辆购置税52128元、车辆保险费16920.76元,在北京市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了京NL1F70的车牌号。

刘某在购车之后,从北京自驾所购车辆行驶到全国各地,其中不乏翻山越岭,在使用过程中曾对该车辆的所宣传的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抱有疑惑,后多次询问北京某公司销售人员,均被告知所购车辆配备的是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后刘某通过网络论坛了解到其他车友也质疑2011款进口JEEP牌大切诺基3.6L旗舰版根本没有配备所宣传的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仅仅配备与经典版、舒适版、豪华版、豪华导航版相同的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为查明情况,刘某多次致电咨询北京某公司客服人员,仍被告知所购车辆在配置上没有问题。

然而,在2011年12月份下旬,刘某突然接到北京某公司销售人员的电话,告知刘某之前的宣传资料印刷错误,2011款进口JEEP牌大切诺基3.6L旗舰版所配置的是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之后,克莱某公司也在官方网站中做出明确声明“2011款大切诺基3.6L旗舰车型/旗舰导航车型在全球均配备‘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而非此前在中国印刷信息公告的‘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该失误不影响相关产品定价)。目前我们通过经销商主动与车主联系,主动告知情况,并为此前的失误而造成的信息困扰向相关消费者表达诚挚的歉意!”。此后,刘某多次要求北京某公司给予说法,但北京某公司至今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某认为吉普(JEEP)是专业的越野车品牌,北京某公司作为吉普(JEEP)品牌汽车的专业销售、营销宣传、维修和售后服务机构,理应清楚的知晓所销售的车辆的具体情况,同时在出售车辆时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所售车辆真实、全面、具体的信息,而北京某公司此前在广告宣传中均采用“旗舰版的四驱系统也升级为更加强大的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在宣传资料的配置表及参数中均体现出旗舰版具备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与经典版、舒适版、豪华版、豪华导航版中的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存在明显差异;车辆价格方面也存在巨大的差距,北京某公司的销售行为明显构成欺诈消费者,而北京某公司所谓的失误说法没有任何可信度,完全是逃避其欺诈行为法律责任的托辞。因此,刘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北京某公司收回向刘某销售的车牌号为京NL1F70的2011款进口JEEP牌大切诺基3.6L旗舰版车辆;2、判令北京某公司刘某退还购车款699900元;3、判令北京某公司刘某赔偿车辆购置税52128元,车船税160元,车证工本费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150元,车辆保险费16920.76元;4、判令北京某公司刘某赔偿699900元;5、判令北京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某公司辩称:北京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刘某北京某公司购买2011款大切旗舰版,排量为3.6L,价款为699900元。

合同签订后,刘某支付车价699900元,北京某公司刘某交付其所购买的2011款大切诺基3.6旗舰版车辆。刘某为其所购车辆交纳了车辆购置税52128元、保险费16920.76元。之后,刘某所购买的涉案车辆在北京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了上牌手续,登记车牌号为京NL1F70。现刘某所购车辆仍然在正常使用。

另查,在刘某提交的JEEP宣传资料中,包括大切诺基配置表等,明确标注3.6经典版、3.6舒适版、3.6豪华版、3.6豪华导航版均配置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亦均明确标注刘某所购买的大切诺基3.6旗舰版车型拥有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同时标注了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与顶级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的区别,强调顶级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在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带电控离合器组件的双速全时主动式分动箱基础上,增加后桥电子限滑差速器(ELSD),提供高速越野状态下极限扭矩分配,从而获得顶级的四驱牵引力。……”刘某称上述资料是由北京某公司提供。北京某公司称其向客户提供的宣传资料由克莱某公司发行。

2010年至2Q11年期间,各大媒体对2011年款进口JEEP牌大切诺基汽车进行了大量宣传,主要强调:此次上市的车型共嚢括3.6经典版、3.6舒适版、3.6豪华版、3.6豪华导航版、3.6旗舰版、3.6旗舰导航版、5.7旗舰导航版等七种不同配置,其中3.6豪华导航版售价为639900元、3.6旗舰版售价699900元;豪华导航版中,带底盘升降功能的Quadra-LiftTM空气悬挂系统与Selec-TerrahiTM全地形模式自选系统等“全路况利器”一应倶全,更带有人性化设计的触摸式GPS导航系统;旗舰版则可以最低价格享受到Nappa真皮座椅带来的奢华质感,四驱系统也升级为更加强大的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等等。

2011年12月,刘某北京某公司告知:之前流通的产品配置表有印刷错误,3.6旗舰版/旗舰导航版的“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应为“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该印刷失误不涉及到对价格的影响。庭审中,北京某公司陈述其在销售涉案车辆时并不知道3.6旗舰版车型没有配备“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其在接到克莱某公司通知后,才知道印刷错误。刘某不认为是印刷错误,认为存在欺诈。

2012年12月,克莱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做出明确声明:2011年款大切诺基3.6L旗舰车型/旗舰导航车型在全球均配备“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而非此前在中国印刷信息公布的“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该失误不影响相关产品定价)。目前我们通过经销商主动与车主联系,主动告知情况,并为此前的失误而造成的信息困扰向相关消费者表达诚挚的歉意。

再查,“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与“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是隐藏在车内部的装置,3.6车型均未配置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刘某认为其作为用户无法区分两种系统的价格差别;北京某公司认为两种系统之间并没有价格的差别,3.6车型无法配置智能四轮驱动系统。北京某公司确认3.6旗舰版售价为699900元,3.6豪华导航版的售价为639900元。3.6旗舰版为刘某所购买的车型,与同一排量但宣传为无“Quadra-DH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的最邻近一款车型3.6豪华导航版售价相差60000元左右,宣传的配置中两者主要区别就在于有无“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电加热实木/真皮包裹多功能方向盘、6.5寸彩色触屏DVD音响系统”等等。

庭审中,北京某公司称其在向刘某介绍车辆时已经明确车辆配置的是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但北京某公司未对此提供相应证据,刘某北京某公司的该项意见亦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发票、收据、保单、公证书、宣传资料、JEEP大切诺基配置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刘某北京某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庭审陈述及现有证据材料,对本案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北京某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虽然北京某公司认为其向刘某介绍3.6旗舰版车辆配置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但北京某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北京某公司向客户提供的配置表中已明确标注为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故本院对北京某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釆信。鉴于北京某公司于2011年12月主动告知刘某其所购买的车辆没有配置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克莱某公司亦于2012年12月在其官方网站上做出声明,通过北京某公司主动向消费者说明的行为,可见虽然刘某购买的车辆安装的不是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但北京某公司对此在销售时并无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故意。故北京某公司的销售行为未构成欺诈。虽然北京某公司的行为未构成欺诈,但北京某公司交付的车辆与其宣传的车辆配置不相符,北京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北京某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刘某要求解除合同,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刘某已经实际使用涉案车辆将近2年,涉案车辆除了缺少“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以外,不存在其他严重质量瑕疵影响刘某对车辆的正常使用,因此,北京某公司虽违约但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不会导致刘某完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因此刘某相应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涉案车辆的同一种排量车辆均不存在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且双方无法确认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与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的价值差别。综合考虑刘某所购买的3.6旗舰版与同一排量但宣传为无“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的最邻近一款车型3.6豪华导航版售价差异,本院酌定“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的价值为40000元。故对于刘某要求北京某公司赔偿损失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四万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零二十元,由被告北京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阮   健

人民陪审员        张山青

人民陪审员        张   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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