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已于2018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9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
毒品依据的批复
(2018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的依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及其附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是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授权制定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可以作为认定毒品的依据。
此复。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9年4月29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检察院)
抄送: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法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 驻院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9年4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