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爆发自武汉封城到全国各地区做出响应已近两月,防控期间企业基本处于停工停产状态,现疫情已得到有效防控,很多中小企业,面临开工不足或经营惨淡情形,适度裁员成为很多中小企业不得不不采取的降低成本,续命方式。本文就企业做出裁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几种情形分析如下:
一、企业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无过失性辞退,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裁员”。
当企业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非过失性辞退进行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适用本条款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该条款中的“重大变化”,应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双方订立合同时均无法预见的、由于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导致的、不以任何一方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的变化,如疫情之下形成的不可抗力或因政策影响导致的用人单位停产等;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次疫情如与原劳动合同的不能继续履行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条款将不适用。如在疫情发生之前,企业已经存在困难,难以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
3、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需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过协商,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的变更方可;
4、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的程序性要求,用人单位要将解除合同事宜提前通知工会。
二、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非过失性经济裁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达到“经济性裁员”的目的。
当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法定情形,且裁减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或者虽不足人数,但是裁剪人员达到了一定比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适用本条款进行经济性裁员具体需进行如下操作: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況,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困难的资料,如资产负债表、现金流、合同逾期未履行情况,并保留相关证据;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听取相关意见后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保留好相关会议召开通知、参会、表决等有关的证据;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取得报告备案;
5、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和档案关系的转移。
三、疫情期间,员工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法定过失性辞退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企业常用的为疫情之下,员工不服从企业管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要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向员工明示,员工清楚知晓,且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工会。
四、疫情之下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类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如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