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房屋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政府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拆除:
一是,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六十日之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地方政府是有权利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后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执行。
二是,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于六十日内申请了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了行政诉讼的话,如果一审、二审都是败诉没有撤销地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或者说没有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也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只有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后,政府才可以强制房屋拆除,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撤销补偿决定,或者确认补偿决定违法。
但同时,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强制房屋拆除: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编辑:梁盼喜
审稿: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