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废钢铁贸易质量纠纷案
海元律师所向美国贸易公司提供了诉讼方面的咨询。
1. 基本案情:
中国某公司驻美国的贸易公司,向印尼出口了一批美国的211号废钢,到达印尼雅加达港口后,印尼买家经过检验,拒绝收货并拒绝支付货款,认为该美国贸易公司供应的废钢不符合其质量要求。
2. 关于质量标准的争议:
《美国废钢标准》规定:所有等级废钢都必须无污垢,不含有色金属或任何异物,不能有过多的铁锈和腐蚀,然而,"无污垢,无有色金属或任何异物"的措辞并不意味着不得含偶然混入极少量的夹杂物。因为在正常加工和搬运特定品种废钢中,显然,有极少量的夹杂物是不可避免的。 211号切碎废钢是经切碎后用磁力分选出的均质废钢铁,来源于旧汽车、未加工的1号和2号废钢,各种打包用料和薄板废钢,平均密度70磅/英尺3。
3. 适应印尼低差技术与设备需求的废钢质量:
印尼近两年进口废钢的数量以60%的速度增长,然而,钢铁制造商大都是小生产企业,仍以电弧炉炼钢,其设备和技术能力低下,但其钢材的主要用途是电站、桥梁等基础设施所用的线材、螺纹钢及造船汽车所用的特殊钢板。因而,所需用的废钢原料大都应该是重钢,即美国废钢标准中的1号、2号钢。
4. 关于废钢的质量争议:
印尼没有废钢铁的国家标准,因而,进口废钢铁贸易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和依据标准,就要十分明确,由于印尼是从美国进口的废钢,自然质量条款所遵循的准据法就是《美国废钢铁标准》,但211号废钢是旧汽车壳子的切碎料,因而,一定夹杂了汽车中的其它物质,如塑胶、橡胶、纸板、玻璃等。
但按着美国该标准的第2句话:无有色金属或任何异物的措辞并不意味着不得含偶然混入极少量的夹杂物,因为在正常加工和搬运特定品种废钢中,显然,有极少量的夹杂物是不可避免的。
5. 关于案件解决的最佳方式:
对于已经到货的贸易争议而言,买卖双方只有都做出不同程度的让步,才会将损失减到最小。买方应该采取再次分拣的工作,将不可利用的夹杂物分拣出来。而卖方尽力让些价格,考虑到买方再次分拣所支付的成本和数量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