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9日,宁夏新闻广播FM106.1《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在身边》第102期节目,又如期和大家见面了,本期节目特别邀请到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陈颖玥律师做客节目。
本期话题:奔驰维权事件所带来的法律思考。
【主持人】:收音机前的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陈律师你好!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选择购买机动车来代步出行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但是无论如何购买汽车也算是家庭生活中的重大财产支出,因此如何谨慎购车,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成了很多听众朋友们所关心的话题了。本次节目希望陈律师能够结合实际案例来给大家谈谈这方面的法律风险?
【陈律师】:主持人好,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说到购车的法律风险,最近确实有个热门案例可以让我们一同探讨学习。
最近,西安就发生了一件引起全民热议的汽车销售事件,就微博上曝光的视频来看:一位女车主坐在某4S店的奔驰引擎盖上哭诉维权,声泪俱下的向所有人诉说着自己在购车过程中遭受的不公平的待遇。这段视频很快就被广泛传播,根据目前网络上所披露的情况来看,系这位女车主通过贷款方式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价值66万的奔驰汽车,于3月27日去提车时发现,车刚行驶出4S店时,车上的仪表盘就报警提示发动机缺机油1L,事后查明这辆新车竟出现了发动机漏油的情况,自此女车主开始了漫长的交涉过程,她先后同意4S店所提出的退款或者换车的处理,但之后4S店又拒绝按其说法履行,并且最终于4月8日4S店提出根据国家汽车三包法的规定只能给女车主更换漏油的发动机。这样的说辞彻底激怒了多次维权不能的女车主,最终发生了网络上传播的视频里的画面。
【主持人】:估计每个人听到她无奈的哭诉,以及这背后的故事都会感到愤怒,都很难接受自己新购买的豪华轿车,才刚刚拿到就有严重质量问题,而且汽车销售公司还只愿意更换发动机,就普通人的情感来说确实是难以接受。
而且在该事件中女车主是一位研究生学历的消费者,对于出现质量问题后,她首先选择的是理性的与4S店进行友好协商,如果不是对方一再的反悔,估计她也不会选择用这样的方式来解决事情,我们不禁要问:一位守法者,一位经受过高等教育的消费者,用文明的方式维权反而遇到商家不诚信、当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时候,我们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律师】:好的,根据前面所涉及的事实情况来看,咱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及税法的有关规定谈起,进一步了解汽车销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主持人】:那么我结合网上曝光的这位女车主对4S店的提问出发来提出问题,这新车还没开出门就出现漏油情况,所以奔驰女车主曾要求确认PDI检查是否真实、相关人员是否有资质,这个PDI检查是什么?如果4S店在PDI检查上糊弄消费者,是否涉嫌销售欺诈?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陈律师】:好的。可能很多听众对这个PDI检车并不是特别了解,我先简单介绍一下:PDI检查(也叫出厂前检查)即车辆的售前检验记录,因为新车从厂家到达经销商,经历了上千公里的运输路途和较长时间的停放,加之现在车辆的自动化水平都比较高,为了保证向顾客交付的新车的安全性和原厂性能,PDI检测是必不可少的一步。
按照正规的程序,车辆交接的时候必须要填写一张《PDI检测表》,当然如果4s店在PDI检查上欺骗消费者,明知车辆不合格还将其交付给消费者,虽然进行了交付行为,但是因为违背了违反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很可能会导致合同的解除,甚至承担消费者因购车而发生的各项损失。
【主持人】:女研究生买了车,办完手续后,还没开出店门就发现车辆漏油,此时她是否有权要求退货?而且4S店提出的要适用三包的规定是否正确?
【陈律师】:首先我先介绍一下这里所涉及到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5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20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我个人认为《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只是一部部委规章,而达成的车辆买卖合同不单单是仅受到它的调整,同时还要受到《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上位法的调整,基于法律的效力层级,消费者还是要受到消法的保护的,完全可以要求退车。
【主持人】:提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些网友主张4S店要“退一赔三”的,就消法施行以来在汽车领域已经发生了不止一次的“退一赔三”案例。那么“退一赔三”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陈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退一赔三”的前提是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而所谓欺诈指的是指经营者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隐瞒实情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实践中,应根据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和一般消费者的辨识能力来加以判断,具体包括:
其一,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说明存在虚假或隐瞒,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误导。
其二,消费者因受误导而接受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而一般消费者在此情况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即不会接受该商品或服务,或者只会按实质不同的合同条款接受该商品或服务。
就这一事件来看,4S店是否故意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需要对这辆车进行检测,如果最终证明4S店故意销售有质量问题的车辆,则应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而且根据《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主持人】:也就是说只要这个4S店最后被证明是故意销售有质量问题的车辆,我们都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陈律师】:但是在这里我还要举一个案例来说明“退一赔三”也不是一定总会得到支持,还是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曾经的“宾利车案件”,最高院作出的判决书中就未能支持该案的“退一赔三”,我再此简单说一下该案例的情况:【案例】销售公司在车辆交付前未告知购车者该车曾进行抛光打蜡清除了漆面损伤并且更换了窗帘总成,这两次维修操作。因此消费者主张要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虽然一审法院确实判令公司承担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二审的最高院认为,对于新车在流通或存储环节产生的漆面轻微瑕疵,该类问题及相应的修理行为显著轻微,不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几乎不涉及其实质性财产利益,经营者如未将这类信息告知消费者,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虽未将窗帘问题及其修复情况告知消费者,但未予告知的信息并不属于影响消费者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无证据证明公司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该类轻微问题也并不属于明显超出一般消费者心理所能承受范围之特殊事件,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虽一定程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尚不构成欺诈;但是公司对相关信息未已予以直接披露的行为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最高院改判:仅赔偿11万元。因此能否得到三倍赔偿还要结合具体事实情况予以分析。
【主持人】:在我们这个案件中,车主还提出的依照国家“三包”规定,修车一旦超过5天,就需要汽车销售公司提供备用车。而该奔驰女车主在向4S店提了多次诉求后,仍没有配车。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三包”的规定?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应如何维权?国家针对4S店这种行为是否有一定的惩戒措施?
【陈律师】: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9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不管怎么样,在消费者提出了多次诉求后,均不予理睬肯定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消协投诉。
该法第41条规定: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42条规定: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可见,虽然4s店是违反了国家“三包”的规定,但法律并没有对未配代步车的行为设定处罚措施,所以现实中维权确实艰难。
【主持人】:还有一个问题是奔驰女车主表示她本人是完全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全部车款的,但是被诱导办理了“低利率”贷款服务且事先并未告知其还需要交纳一笔1.5万余元的“金融服务费”。那么请问该项收费是否合理?一般此项费用的收取是否需要一定的资质?
【陈律师】:首先成立提供消费贷款的金融公司,肯定是需要取得银监会的金融服务许可,即通常所说的“金融牌照”,但就目前了解到的信息来看,4S店肯定是无权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而且收取服务费必须建立在双方有协议的基础上,必须提供了真实的服务,才可以收取。本事件中所谓“金融服务”经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调查,是消费者与第三方签订的垫资服务协议,第三方替车主向4S店进行垫资、担保产生的费用。不过,如果4S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行收取这笔费用,就是违法的,侵犯了消费者受《消费者保护法》所保护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主持人】:据说车主在交纳这笔金融服务费的时候,对方是拒绝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不允许她刷卡,要求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来向第三方缴纳该笔款项,由此来看这其中是否又涉及偷税漏税的情况呢?
【陈律师】:我和广大网友一样很佩服奔驰车主的沟通表达能力,她提出的诉求逻辑清晰,有理有据,直指核心问题。在沟通中她多次指出了自己被收取这笔金融服务费存在严重问题。确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更是个人或单位缴纳税费的凭证,不开具发票肯定是违法行为。
但是这种行为是否会涉及严重的偷逃税行为呢?如果交税的话涉及哪些税种?如果是正常销售,车主所交的这笔款项至少涉及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由于目前还在调查之中,尚不能确定是否构成偷漏税,因为在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不排除当事人已经进行了申报(当然概率并不高)。但是即使是这样,只要确实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并不能免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主持人】:随着此次事件的不断发酵,这家4s店不但要面对舆论压力,还会受到工商、税务、银监等部门的调查。不管怎么说此次事件也都表明了消费者维权意识在上升。那么目前该事件进行到什么程度?
【陈律师】:根据新闻公布的情况来看,女车主已经和4S店达成了和解,4S店同意给她更换同款奔驰车,退还此前收取的金融服务费,赠送十年一对一的VIP服务,邀请其前往参观工厂的生产流程,并为其补办生日会,且支付交通补偿费共计一万元。
就女车主这一个案来说,达成和解是她的权利,只要她认为自身的权利得到有效维护,所受损失得到弥补,当然是完全可以的,但是这个事件所引发的连锁反应还在继续,有关部门还应该对涉及到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金融服务费的收取是否合法,今后的车商是否还能够继续收取、相关企业是否真的涉嫌偷漏税进行调查,以保证未来的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谢谢大家!
律师简介:
陈颖玥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学士,现任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与破产清算法律事务部委员。
业务专长:破产清算案件,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