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即买卖双方互相承担义务、享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合同义务是否有履行先后顺序,规定了三种履行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抗辩权的法律后果为享有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可以拒绝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或中止履行,而不构成违约,因此是否成立抗辩权与是否违约密切相关。本案中,合同约定“剩余房款在交易过户当天支付”“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卖方收齐楼款当天”,在买方曾表示无法按时支付剩余房款,而卖方亦曾表示无法按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均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无法归责哪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买卖双方均有意继续进行交易,从尊重当事人实际意愿、维护合同有效履行、切实解决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