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求医问药、养身保健、康复理疗行为与日俱增,医疗投诉、医疗纠纷时有发生。然而,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医疗纠纷处置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这些问题与不足,若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势必会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因此,医疗纠纷处置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下大力推进医疗纠纷依法处置并形成长效机制。
一、医疗纠纷处置现状与问题
(一)医疗机构自行调解处理费用高又于法无据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时,常常习惯于找医疗机构“讨说法”。部分医疗机构为了不影响正常的诊疗活动,医疗秩序不被扰乱,也往往倾向于采取医患双方协商方式解决医疗纠纷,而且抱有花钱消灾、尽快搁平、吃点亏无所谓的心态,导致未经鉴定,在责任过错不明的情况下,调解处理赔偿额偏高,甚至高得于法无据、调解处理程序不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纠纷,原则上应当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对赔偿诉求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伤残等级、医疗损害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过错参与度等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后,方可进行调解。
(二)行政调解效率不高
医疗纠纷发生并要求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置的,往往是难啃的硬骨头。卫生行政部门比较重视,一般会组织专业骨干,明察暗访、固定证据,在弄清事实基础上,依法予以调解处理。但由于患方大都对一些基本医学知识缺乏认知,而且存在借机敛财、多多宜善的攀比心理。因此,患方对卫生行政部门据实、依法调解处理的意见,一会半会是难以接受的,往往会经过长时间的马拉松式的、多轮调解与政策宣传、思想交锋后才能结案。
(三)患方不愿走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对需走医学鉴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患方都坚持通过信访途径“维权”,往往采取频繁上访、死缠烂打、无理取闹等扰乱医疗秩序、卫生行政机构办公秩序的方式强行协商,或以越级上访、绑架舆情等多种方式,威胁卫生行政等部门给医疗机构施压、逼迫医疗机构让步。有的患方置法律法规不顾,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不仅聚众闹事,寻衅滋事,扰乱医疗秩序,甚至还出现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其实,患方有法不依,实施违法行为,不仅不利于维权,反而还要承担严重违法的法律后果。
(四)病历不能全面、系统、准确反映诊疗过程
病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侵权诉讼最为关键的证据。而部分医务人员忙于治病救人,不太重视病历的完整、准确、及时书写,导致病历书写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不严谨。加之,在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沟通不及时、知识信息不对称,虽患方在有关告知书上签了字,但并不明白告知内容与为什么。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往往对告知事项予以否认,而且还对病历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持怀疑态度,甚至“鸡蛋里挑骨头”。
二、对策建议
针对医疗纠纷处置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几点的对策建议:
(一)建章立制,不断强化依法处置意识
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要加大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的教育培训力度,引导医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及时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明确依法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的重要意义、方法手段、注意事项。医疗纠纷处置办或质控、医务、综治、保卫部门(科室)等有关工作人员和有关领导必须反复学习研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办法》和兄弟单位的典型案例,熟练掌握医疗纠纷处置方针、政策、程序、方法、技巧和工作纪律。结合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并及时修订完善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内部的管理规定、基本制度,明确各个岗位、各类人员依法预防、处置医疗纠纷的责任,及时兑现奖惩措施。
(二)健全组织,提升依法处置能力
针对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力量不足,行政部门监督、执法力量不强、威慑力不够的情况,组织、编办、人事、卫生等部门应通力合作,优先、尽快把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专业知识过硬的人员调整、充实到调解队伍和执法队伍,并定期组织调解、执法人员进行医疗纠纷实战处置能力提升培训,促进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为依法处置医疗纠纷提供强有力的人员保障。重大医疗纠纷,应及时组建专班,明确责任;分工合作,依法、妥善调解处理,并做好政策沟通等思想工作。
(三)密切协同,形成依法处置合力
医疗纠纷的依法处置,需要各方各部门依法履职、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形成依法处置医疗纠纷的合力,方可提高依法处置医疗纠纷的效率,保证医疗纠纷依法处置的质量。
1.积极主动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对、安全维稳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一是要及时介入,及时协调沟通,告知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方法、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动之以情、晓知以理,引导其依法处理纠纷,并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或通报情况;二是要有针对性地切实做好涉及纠纷的科室和有关人员的“人防、物防、技防”,同时加强对门诊急诊、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密切关注多次无理纠缠或扬言报复等重点人群,防止其制造事端,造成危害后果;三是对可能引发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出现不稳定事件苗头的,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依法按程序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升级。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在第一时间亲自过问,亲自组织依法应对并明确责任分工,随时掌握处置动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医疗专家、调解业务骨干的积极作用,坚持依法处置与调解艺术兼融原则,不做无原则的于法无据的妥协和让步。
2.医疗纠纷的调解组织方应坚持原则,积极引导患方尊重事实、尊重科学,依法依规维权,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严格遵守“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等规定。
3.有关组织应指导、监督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公正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并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禁止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4.各部门分工协作,依法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信访、舆情、维稳、财政、民政、残联、民宗、保险、网信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处置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医患双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患方所在单位,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置工作。
(四)依法规范媒体行为,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及其处置情况时,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要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五)加大法治教育力度,营造依法处置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治(法制)教育,加大医疗纠纷处置法律法规尤其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宣传力度,常态化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通俗易懂的卫生普法教育和医疗纠纷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让卫生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让城乡居民都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引导城乡居民在遇到医疗纠纷时,能够做到依法采取双方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元化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依法加强健康促进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缩小因医学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认知差距,避免不必要的医患矛盾发生。
(六)实行目标管理,及时表彰先进单位和人员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纳入年终绩效考核,细化考核规则、方式方法、工作纪律,精心组织、公正考核、逗硬奖惩,以调动各方依法处置医疗纠纷的积极性。同时,对依法维权及依法履职、医疗纠纷依法处置有积极、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表彰。
当前医疗纠纷处置相关的法律法规日趋健全、完善。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院、建设法治卫生和平安医院的今天,医疗纠纷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方式,都要紧紧围绕依法处置这一核心原则,让依法处置要求贯穿医疗纠纷处置全过程,让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落到实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尽其责,各司其能,充分发挥依法处置医疗纠纷的合力,紧握法律武器,推动医疗纠纷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切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让和谐医患关系之花常开不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