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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的成年子女是否承担赡养义务

2024-12-14 0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甲现年70岁,被告李某乙是其女儿。2023年,李某甲起诉要求李某乙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李某乙辩称:本人为三级智力残疾,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并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李某乙夫妇提出让李某甲随其二人共同生活,遭到李某甲反对。李某甲表示,被告虽有智力低下的情况,但仍可以做家务。

智力残疾的成年子女是否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李某甲作为李某乙的父亲,已尽到了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现李某甲年事已高,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虽李某乙辩称没有劳动能力,但并未提交完全没有劳动能力的证据,且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被告可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履行赡养义务,其配偶亦应协助,但被告劳动能力较差的情况,可作为确定赡养费数额的因素。关于李某乙称可以将李某甲接到家中赡养的意见。老年人有权利选择在何处何地生活,李某甲明确表示不同意,赡养人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李某乙每月支付李某甲赡养费 200 元,至李某甲去世止。

 

法官说法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老人也是每个公民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对于上述赡养义务,老年人可以要求成年子女同时履行,亦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履行,但选择权在于老年人。赡养人无权选择赡养方式,更不能以老年人拒绝某种赡养方式而不履行赡养义务。对于智力残疾的成年子女是否需承担赡养义务。民政部门颁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但无劳动能力不等于免除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即使赡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导致没有收入来源,赡养人亦可以通过给予精神上的慰藉方式来履行赡养义务。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智力残疾的成年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从这一点来讲,即使智力残疾的成年子女亦需要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当事人智力三级残疾属实,但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其配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收入来源系夫妻共同财产,《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退一步讲,若免除了当事人的赡养义务,可能会出现老年人无人赡养的情况,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综上,智力残疾的成年子女亦需承担赡养义务,这也符合构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和谐社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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