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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解除设计合同若干问题解析

2024-12-16 0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当委托人未依约支付设计费,或双方就付费产生争议,设计单位通常会以停止服务拒绝配合设计工作予以回应,这将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各阶段验收、规划施工许可证书的办理等,对整个工程建设将造成严重影响。在此情况下,委托人通常会考虑是否解除设计合同。本文试从委托人的视角,就设计合同的解除方式、解除时间、解除的风险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委托人的解除权

(一)法定解除

    (1)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简称《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以及第八百零八条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委托人作为定作人属性,可随时要求解除设计合同。有法官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设计成果的活动,因个体理念、偏好等存在差异,对于设计过程及成果的评价并无统一标准,故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以及时终止合同,减少损失。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参考判例相关信息如下表1所示:

委托人解除设计合同若干问题解析

表1:设计合同中委托人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相关判例

(2)违约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设计单位(简称“受托人”)明确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迟延履行债务或其它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委托人均可依据前述规定解除合同。

(二)协商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委托人与设计单位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若通过协商解除,委托人与受托人就解除日期、费用支付、设计成果文件交付使用等进行协商,可快速有效解决纠纷。

二、设计合同解除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据此,委托人可向受托人发送设计合同解除通知书,具体解除时间由委托人在解除通知书中予以明确,可自通知到达受托人时,设计合同解除,也可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委托人行使解除权有关设计合同解除时间的参考判例如下表2所示:

委托人解除设计合同若干问题解析

表2:委托人行使解除权设计合同解除时间的有关判例

三、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解除后委托人无权要求设计单位继续提供设计服务

另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据此,若设计合同解除,除非设计单位自愿,否则,委托人无权要求其继续提供尚未履行的设计工作。因此,委托人在解除设计合同之前应明确后续设计工作,是否需要受托人提供尚未履行的工作。就委托人是否决定解除设计合同,应当慎重考虑。

(二)委托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及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若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在未依法解除之前,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给设计单位造成损失,可能需要赔偿,是否需要赔偿及具体赔偿金额以双方设计合同约定为准。若设计合同未就此项进行约定,则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造成设计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是否造成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金额应由设计单位举证。

(三)设计单位可能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或其它合同中,存在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每天按照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利息的约定,这对委托人而言将存在较大风险。对于《民法典》实施之前签订的设计合同,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若当事人约定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每天2‰或较高利率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委托人存在逾期付款情形的,委托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庭就违约金予以调低。通常违约赔偿以设计单位的实际损失为参照,法院此前判决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金的利率一般在同期贷款利率至年利率24%之间。相关判例如下表3所示:

委托人解除设计合同若干问题解析

表3:委托人请求就违约金予以调低的判决情况

四、结论及建议

工程建设通常具有投资大、工期长、技术复杂、参建主体(参与人)较多等特点。委托人与设计单位难免就设计变更、设计错误、设计费的计算和支付等产生争议。预防和解决设计合同争议将变得非常必要,因此,在设计合同签订时,应当全面且合理的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如:设计合同解除后设计成果文件的使用,设计变更超过一定范围增加设计费的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标准但设计单位不可暂停设计配合工作等。在发生争议时,设计合同拟定的条款应当能够有效化解纠纷,不影响设计服务的继续提供,可防止损失的扩大。至于设计费的计算、支付及违约责任承担等可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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