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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不引诱义务是否支付违约金

2024-12-23 0
案例一:孟庆远与江苏集能易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苏04民终1884号?2016年12月22日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保密、不竞争及不引诱协议》的履行。《保密、不竞争及不引诱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1、第1(a)款的保密义务。如前所述,集能易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孟庆远带走控制优化器软件和电路原理图,也无证据证明孟庆远存在将危及其保密性或专有性的行为,其主张孟庆远违反了该保密义务,不应支持。2、第1(e)款的冲突事项。集能易公司主张孟庆远自2014年7月即前往上海新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新进芯公司工作,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根据孟庆远一审的陈述,其2014年8月11日起至前述公司工作,此时集能易公司与孟庆远的劳动合同已解除,故孟庆远不存在所谓在职期间前往其他单位工作的违约行为。虽此时集能易公司与孟庆远尚存在劳动争议纠纷,但孟庆远已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与集能易公司的劳动合同,孟庆远对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具有合理预期,要求孟庆远待劳动争议生效裁判作出后再行就业,侵害了孟庆远的自主择业权,不应支持。3、第3条的竞业禁止义务。集能易公司主张孟庆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由集能易公司负举证责任。集能易公司仅提供上海新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新进芯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主张所载经营范围与集能易公司含同类产品,但集能易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新能源发电系统的功率优化器、逆变器等电力控制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等,上海新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新进芯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半导体集成电路及新型电子元器件的生产、销售及技术开发等,故仅凭集能易公司提供的证据,实难支持其主张。因此,孟庆远已按约履行《保密、不竞争及不引诱协议》,无需支付违约金。 ? ? 案例二?萧远山与崇兴公司案(2014)专题文章中发现案例 ?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为证明萧远山违反《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在任职期间存在引诱、唆使公司员工离职的行为,申请了多名员工出庭作证。这些证人虽仍然是公司的员工,但引诱、唆使行为本身就多是以言语诱导的方式进行,其中三位出庭证人陈述的是其亲身经历的事件,内容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关于萧远山严重违纪予以开除的通报》可以相印证,已经形成了证据链。故原审法院认定萧远山存在引诱、唆使从兴公司员工离职的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竞业限制的违约行为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生的行为。 ? 虽然公司与萧远山在相关协议中约定,如果萧远山在任职期间违反相应约定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是,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规定,公司与萧远山在《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中有关萧远山在任职期间违反协议条款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公司据此要求萧远山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 案例三: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章社杲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11)海民初字第1986号?2011-04-20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该项指控虽然和劳动合同书中的竞业限制及保密条款有关,但并非与此有关的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保密义务不仅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劳动者非法获取、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用人单位有权直接提起侵犯商业秘密之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康信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并无不当。章社杲辩称本案须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 经营者引诱其他经营者的员工离职,如果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但责任主体应以经营者为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章社杲不是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不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其引诱员工离职的法律责任。从实体上看,康信公司指控章社杲使用不正当手段引诱员工离职也缺乏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项指控不予支持。 ? ? 结论 ? 如果引诱行为发生在员工在职期间,以违反不引诱义务为由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与《劳动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内容相违背,未获得法院支持。(案例二) ? 如果引诱行为发生在员工离职后,由于《不引诱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因此约定有效,双方均应按月履行。(案例一) ? 不正当竞争主体为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企业内部的员工个人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不能以不正当竞争为理由要求劳动者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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