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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盗窃嫌疑为由安排员工待岗,员工以企业未足额支付津补贴辞职获补偿

2024-12-23 0

以盗窃嫌疑为由安排员工待岗,员工以企业未足额支付津补贴辞职获补偿

   【导读】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企业除了支付员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薪酬外,往往也会基于员工出行、通讯、就餐等需求,双方之间约定了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等津补贴。对于津补贴的法律性质,企业和HR普遍存在认知上的误区,认为津补贴属于福利范畴并非员工工资的组成部分,甚至认为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企业是否发放津补贴,其实,对于津补贴的法律性质,我国相关法律早有定论,如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发【19901号令)第四条关于工资总额的构成中,明确了津贴、补贴属于工资的范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在解释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构成时,也将津贴、补贴界定为员工工资的构成部分。因此,在实务中,企业拒不支付或随意取消员工的津补贴,亦属于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企业应如何对津补贴进行有效的管理,实现津补贴在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应有作用?今天小编特别邀请到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贾富春先生,通过点评2019)京03民终15556号案件,给大家答疑解惑。


【企业诉称】原告曲奇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6日期间交通补贴110.34元,通讯补贴55.17元;2.无需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及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6日期间餐费补贴5085元;3.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772.2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尹某于2015年5月15日入职,担任网络主管,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2016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两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尹某工作到2017年11月17日,工资支付到2017年9月。劳动关系解除是尹某向曲奇公司邮寄了解除通知。在职期间尹某因盗窃同事财务被公安机关立案,公司安排尹某在家待岗,一番好意,却被尹某利用,因此不同意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请求法院支持曲奇公司的主张。


【员工辩称】尹某辩称,本人于2015年5月15日入职,担任网络主管,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2016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两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本人工作到2017年11月17日,工资支付到2017年9月。月平均工资3649.22元,其中包含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劳动关系解除是2017年11月17日曲奇公司让本人回家等消息,本人2018年5月31日就向曲奇公司邮寄了解除通知,理由时工资有克扣本人津补贴的行为。


【审理查明】尹某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18年10月24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11888号裁决书,裁决:一、曲奇公司与尹某于2015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曲奇公司支付尹某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6日期间交通补贴110.34元,通讯补贴55.17元;三、曲奇公司支付尹某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及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6日期间餐费补贴5085元;四、曲奇公司支付尹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772.27元。五、驳回尹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曲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待岗时间:双方均认可尹某工作到2017年11月17日,工资(含津补贴)支付到2017年9月。尹某主张曲奇公司让尹某从2017年11月17日开始待岗,尹某据此提交了录音,显示:“刘某:实际上,我觉得先不要让到单位来上班,因为现在整个单位的人来说呢,咱也不会算他旷工啊之类的。就是告诉他在家等着,因为他那天报警了,人家也调查我们了,就先不要让他来上班了,我和秘书长说:他还是员工,我们就让他在家休息”。曲奇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曲奇公司主张尹某从2018年1月5日开始待岗,之前一直在处理盗窃的事情。仲裁阶段,曲奇公司陈述:“尹某自2017年11月16日开始未上班,单位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其按照待岗优待”。


2.关于各种补贴,关于餐补:尹某主张餐费补贴每天15元,餐补没有发放,曲奇公司主张从2017年9月才开始有餐费补贴每天15元,一直发放到2017年10月。曲奇公司据此提交了《餐补费审批单》,尹某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未有其签字确认。关于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双方均认可按照劳动合同的每月200元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每月100元,2017年11月份没有发放。   


3.关于解除问题,2017年5月31日,尹某给曲奇公司送达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本人自2015年5月15日入职之日起至本通知书发出之日止,公司与本人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理由拖欠2015年6月起至2017年9月每月部分工资(津补贴),且自2017年10月至今津补贴未发。从2015年5月15日至今公司一直未为本人足额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本人认为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本人的权益,现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于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及时支付拖欠本人的工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本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曲奇公司主张尹某存在偷盗行为,曲奇公司据此提交了刑事受案回执,显示:铁某某,你于2017年11月15日报称的铁某某被诈骗案我单位已受理。尹某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曲奇公司还提交了尹某及家人谈话录音、支付宝客服沟通录音、尹某与铁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尹某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判决要旨及结果】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尹某自2017年11月17日开始待岗,曲奇公司应支付尹某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5月31日基本生活费。关于各种津补贴,曲奇公司据此提交的《餐补费审批单》未有尹某签字确认,尹某不认可真实性,本院对尹某关于各项补贴的主张予以采信。曲奇公司应支付尹某餐费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仲裁裁决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劳动关系解除,2017年5月31日尹某以曲奇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尹某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3649.22元,曲奇公司应支付尹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点评及建议】本案中,法院判决尹某胜诉,驳回曲奇公司的诉求,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一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曲奇公司无证据证明已经足额支付了尹某的津补贴,亦即曲奇公司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因此法院认定曲奇公司未支付尹某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和餐费补贴,构成了拖欠工资的行为。


二是基于曲奇公司存在拖欠尹某工资的行为,因此,尹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的规定提出辞职,属于“逼迫辞职”,理应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是曲奇公司虽提出尹某有盗窃同事财务的嫌疑,并提供了公安机关的受理证明,但由于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关系,并不能作为曲奇公司不予支付尹某津补贴的理由。


基于上述分析,贾富春律师就津补贴的管理给企业建议如下:


(一)正确认识津补贴的法律性质。津补贴属于员工工资性收入,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关于工资支付方式的规定,依照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的津补贴。


(二)正确认识津补贴的分类及支付标准。津补贴分为法定的津补贴和约定的津补贴。法定津补贴一般是指法律规定的,在特定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的津补贴,包括高温补贴、高寒补贴、夜班津贴等,其中高温补贴的支付标准是法律规定的,一般由省、市、自治区的人民政府规定,企业支付高温补贴时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而高寒补贴、夜班津贴虽属法定津补贴,但法律并未规定支付标准,实务中一般由企业自行制定支付标准或与员工协商约定支付标准。约定津补贴是指由企业自行制定的或与员工协商确定的,基于员工交通、通讯、用餐的需要而支付的津补贴,约定津补贴的支付标准也由企业自行确定或与员工协商确定。


(三)正确掌握津补贴的管理策略。津补贴的基本管理策略就是正确制定津补贴的支付条件和标准,其中法定津补贴的支付条件一般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执行即可,但对于约定津补贴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管理者的地位,详细制定约定津补贴的条件和标准,如交通补贴的支付条件为实际出勤,但不包括被法律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出勤方式;通讯补贴以员工当月实际提供的劳动量为支付条件,如实际提供劳动的出勤日不足80%的不予支付;就餐补贴以实际到岗为支付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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