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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

2024-12-26 0

作者:周磊 | 马成龙

单位:环球律师事务所

 

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通过第83号总局令,公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新闻稿,该《办法》作为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将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本文将对《办法》的制订背景、列入情形、惩戒措施及相关影响作出简要阐述。

 

一、  制订背景

 

《办法》的制订是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工作作出依法规范。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黑名单制度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设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建立和实施黑名单制度同样符合国务院其他文件的明确要求,《办法》的出台使得黑名单在制度层面有了保障。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制订的目的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定义、工商内部的管辖分工、黑名单的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黑名单的移出情形和移出程序、惩戒措施、异议和救济等内容。

 

二、  列入情形

 

《办法》列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的十种情形分别为:

 

 

(一)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   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   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   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   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   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   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五种情形下,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即如果企业存在商业贿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虚假宣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搭售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在两年内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则该企业可以被列入黑名单。另外,在第七种情形下,如果企业存在广告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商品性能或服务内容等与实际情况不符、使用虚假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商品或服务效果等《广告法》明确禁止的虚假广告行为,且在两年内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企业发布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

 

三、  一般惩戒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可以实施一般惩戒,其措施包括: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被列入黑名单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有关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列入黑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黑名单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四、  联合惩戒对企业的影响

 

国家工商总局于2015年11月10日公布了9起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具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银行贷款、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体现了各部门协调监管企业信用的阶段性成果。

 

就落实建立和完善联合惩戒的机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38个部门于2015年9月14日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并于2015年11月10日正式对外公布。该《备忘录》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影、出版在内的30多个领域。在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方面的限制,也可以联合其他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限制失信企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融资授信、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等。《办法》的出台是国务院进一步在部门规章层面建立黑名单制度的体现,配套更早些时候由38部门联合签署的《备忘录》,将极大地有利于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搭建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框架和联合惩戒机制。

 

同时,《办法》也是对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各部门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换数据、共享信息,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和其他各部门间建立起信息交换机制,由国家工商总局定期将黑名单提供给各部门,各部门在接到数据后,依法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限制或禁止。

 

对于企业而言,《办法》的出台对企业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更加注意避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否则一旦被列入黑名单,企业将可能面临各部门的联合惩戒,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以药品药械企业为例,一旦发生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药品药械企业可能面临卫计委根据《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作出的联合惩戒,包括禁止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在两年内购入该医药企业的产品,或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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