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动态】随意倾倒餐厨垃圾最高罚款50万元!中山拟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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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中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管理办法》是中山从制度层面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的举措。
据了解,国家层面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相关政策文件也仅能作为宏观指导而缺乏细化、可操作性强的制度。《管理办法》的出台,有望为中山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提供指引。
《管理办法》主要解决当下中山餐厨垃圾处理的三个“痛点”。
一是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推进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明确餐饮经营者及提供集体用餐食堂的单位作为餐厨垃圾管理责任人的管理责任;二是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范产生、收运及处理单位行为,倡导净菜上市、打包采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等做法,禁止不按规定投放餐厨垃圾、在餐厨垃圾中混入其他垃圾、餐厨垃圾未经处理直接喂养畜禽、餐厨垃圾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市政设施和公共水域等行为;三是细化罚则,从地方政府规章层面明确餐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加大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新规“法律责任”部分备受关注。其中,按照《管理办法》,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收运单位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垃圾产生者为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收集投放餐厨垃圾或混入其他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垃圾产生者为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向河道、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排放、倾倒餐厨垃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雷海泉
【作者】 雷海泉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来源:2021.7.1 ?中国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