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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柴劣火》撕逼事件映射中国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之囧

2025-01-08 0

 

    近日,媒体人黄志杰在个人公号“呦呦鹿鸣”发表文章《甘柴劣火》,从甘肃火荣贵案件入手,讲述甘肃官场和媒体关系,一度成为自媒体爆款文章。然而随后即遭到财新网及财新记者王和岩的质疑,称其主要内容均出自财新网的几篇报道。

   

    转过头来,黄志杰马上进行了回应。其回应内容主要几点:1. 财新网和王和岩是恶毒攻击;2. 《甘柴劣火》的信息来源除了财新网,还有其他若干媒体;3. 信息源均已经在文中列明,针对公开的新闻作品信息,不构成抄袭;4. 文中还有大量作者本人的经验叙事;5. 财新网写不出《甘柴劣火》。

   

    呦呦鹿鸣与财新网到底谁是谁非,实际上从专业的著作权法角度,结论是很清楚的。可惜,事件被进行了发散性解读,新旧媒体势力之争、新闻报道垄断之争、洗稿标准之争等等,看着很热闹,但让很多吃瓜群众还是摸不着头脑,到底谁错了?更因几个刑事法律大V的胡乱解读,声称新闻作品没有版权,让本来清晰的事件变得更为混乱。更有甚者,有人搅混水,建议财新网招聘黄志杰。财新网不是缺乏黄志杰这样的人才,而是黄志杰在财新网无法生存,自媒体与新闻媒体的运行机制和审查机制完全不同。《甘柴劣火》这样的文章在财新网恐怕根本不能通过审查。

   

    热闹归一边,其实事情的关键还在于厘清新闻作品合法引用的边界,如果这个问题不搞清楚,未来这种撕逼的事情只会越来越多。在新闻领域,引用或者转述他人新闻内容,可以像写论文一样直接抄了标记就好,还是必须获得原作者的同意并支付费用,这个才是很多媒体人及自媒体人关注的事情。从呦呦鹿鸣的《员外郎王林清》到《甘柴劣火》,实际上写作的手法是一样的,即综合各媒体报道附加自己的评论内容,独立成稿。

   

    很多人有一个错误的认识,那就是新闻作品不享有著作权,这个是非常错误的。著作权法第22条第3项规定的是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此处法律规定的是时事新闻,不代表所有报刊媒体上与新闻有关的作品都是时事新闻。

 

    国家版权局2015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国版办发〔2015〕3号)第4条对此有一个基本的解读:“《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时事新闻实质是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简要内容的事实信息。通过比对《甘柴劣火》与财新网的相关报道,谁是谁非相信各位吃瓜群众都会非常清晰。

 

    黄志杰在回应文中声称:现在污蔑《甘柴劣火》一文抄袭的人,非蠢既坏,社会在崩塌,一些人坏透了。

 

    如果一种质疑都是社会崩塌,那这社会也太虚弱了。实际上真正需要担心的是,为什么著作权法实施了这么多年,我们很多人甚至我们的法律专业领域的人士对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都还懵懂不知。

 

    中国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或许该先从普法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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