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先生是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的一位居民,因当地征地拆迁,杨先生的房屋未能得到合理补偿,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先生先后向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了信息公开,提起了行政复议,但均未得到理想结果,为了更有效的行使权利,杨先生来到了北京,委托了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律师宋姣帮他出谋划策。
[维权掠影]
第一步:行政复议
杨先生于2014年7月4日向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江宁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作出的《关于(拨)土地批准通知书》。同月21日,以江宁区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关于征(拨)土地批准通知书》违法并撤销。9月25日南京市政府以杨先生的复议申请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杨先生的复议申请。
第二步:行政诉讼(一审)
杨先生对南京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南京政府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程序存在瑕疵,但不足以说明该决定书违法。其次,江苏省政府办公厅颁发的《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公民申请复议的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涉及不动产的,从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年。本案中杨先生2014年申请,请求撤销1999年的《关于征(拨)用土地批准通知书》已经超过期限,所以驳回其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第三步:行政诉讼(二审)
在律师的帮助下,杨先生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厅曾发布的《关于涉及不动产复议时效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涉及不动产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最长期限为20年,《关于涉及不动产复议时效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法条已经修改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的时限规定,所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错误。并且律师提出了相关证据,在其他与《关于征(拨)用土地批准通知书》相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均适用了《关于涉及不动产复议时效问题的通知》中的20年期限。最终江苏省高院支持了律师的主张,撤销了错误的一审判决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