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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优点2015-08-19

2024-12-05 0

众所周知,著作权法保护人们在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智力成果的著作权及与此相关的邻接权,而对于著作权的取得各国则有不同的规定,目前世界上采用的主要是登记取得制度和自动取得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可见,我国的著作权采取的是自动取得制度,即作品创作形成时,作者及著作权人自动获得相应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不是取得著作权的必备条件。而同时,著作权的保护及著作财产权的行使也不以进行著作权登记为前提,也就是说,著作权的取得和行使并不受是否登记的影响,这就使得很多人在进行了作品创作后并没有申请进行著作权登记。

那么为什么要设立著作权登记制度?进行著作权登记对于作者及著作权人有到底有何利弊?以下从四个方面进行简要解析:

    首先是著作权法定登记的要求,我国的著作权虽然采取自动生效制度,但是对于某些著作财产权的行使,则规定了法定登记制度,比如依据我国《担保法》第79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即著作权质押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同时,对于某些作品出于便于解决纠纷、进行管理、促进发展的需求,规定了对进行登记的相关作品采取更高的保护力度,如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其次进行著作权登记有利于权利的确认,对于作者单一的作品来说,进行著作权登记有利于确认作品产生的时间。而对于共同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进行著作权登记不仅可以确认作品产生的时间,还有利于明确作者与作者之间、作者与其他著作权人之间权利的划分,以减少可能产生的纠纷,便于权利的行使。

再次,在实务中行使著作财产权也往往要求进行著作权登记。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对于无形财产权利的行使更加谨慎。在进行著作权许可使用、著作权转让等活动时,受让人往往要求权利人提供相关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同时对于转让合同本身进行备案,以规范行为,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最后,著作权登记证书还可以在纠纷发生时起到证据效果,著作权登记证书对于作品产生的时间、作品的性质、作者、作品内容等都有记载,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不论是在诉讼还是在非诉中,都可以对证明权利归属,明确解决纠纷起到一定作用。同时,随着现代社会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化侵权是现在著作权侵权的深水区,在无法当面交流的情况下,用著作权证书证明权利,保护自身利益是网络维权方便快捷的手段之一。

由此可见,虽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著作权产生和行使的必要条件,但是进行著作权登记有利于规范著作权的行使、减少相关纠纷、维护自身利益,推广著作权登记制度对于维护作者、著作权人、邻接权人乃至社会大众的权益意义深远。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于小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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