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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 延审新规亮点解读

2025-01-12 0

 

2018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新规是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审限规定》)后再次发布的关于审判程序方面的重要司法解释,现笔者结合实务经验,谈一谈新规的亮点。

 
 

 

 
 

公开延审内部程序

 

《执行审限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以及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新规第一条规定:“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两相比较,可以看出新规有两大变化:

 

第一

新规提前了申请延审和决定是否延审的时间点,法官申请延审由原来“审限届满前十日”变更为了“审限届满前十五日”;院长决定是否延审由“审限届满前”变更为了“期限届满前五日”;上级法院决定是否延审由“期限届满前三日”变更为了“期限届满前五日”。这种变化较之前节点更合理,要求更明确,一方面确保院长及上级法院有充足时间判断是否应当延审;另一方面也预留出了向当事人或代理人及时披露延审信息的时间。

 

 

第二

新规要求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提出延审申请时,必须要“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这一变化,可以避免法官简单地以“案情复杂”为由提请延审,对于可延期可不延期的案件,法官有更大的可能性选择不延期。

 

对于律师而言,如在实务中遇到案件超过审限的情况,可依据此条,要求法官公开其延审报批程序信息,并审查其程序是否合法。

 

由此可见,最高院意图通过公开和规范延审的内部流程,更审慎地启动延审程序,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外界对法院程序公正性的认可。

 

 
 

增加延审信息披露

 

新规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此条款将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产生极大影响。

 

首先,新规首次规定了延审信息披露制度,在以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均未对此做出规定。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些信息的公开、透明,一方面能够保证审判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能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减少当事人的误解和猜疑。

 

其次,这些程序信息的公开,将极大地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沟通成本。新规出台前,当事人或代理人与法院之间大多通过电话沟通,因为对诉讼周期的不可预期性,代理人需要反复地和法官沟通案件进展情况,沟通成本很高。而对于没有法院联系方式的案件,代理人只能携带授权手续,前往法院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如果是异地法院,诉讼成本很大。故此次新规规定以互联网公开信息,是极好的便民措施。

 

最后,此条赋予了当事人、代理人申请监督的权利,并明确了救济途径,将有利于保证当事人的参与权、监督权,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心。

 

由此可见,最高院意图通过延审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增加司法公开独立,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以外部监督方式规范法官的审理活动,减少外界对法院程序的诟病。

 

 
 

缩短开庭间隔时间

 

新规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此条款限制了法官对于开庭时间的决定权,同时没有搞“一刀切”,对于两次开庭间隔确需超过一个月时间的,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确定,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程度的选择权。

 

由此可见,最高院意图通过缩短开庭间隔时间,一方面保证案件审理的连续性,以便于快速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提高当事人对案件的可预期性,降低焦虑感,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任度。

 

 
 

加重程序监督力度

 

新规第五条规定:“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通过比较上述条文可见,此次新规将“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纳入到了处分范围内。以结果判断,一旦发生严重后果,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均要受到处分,这就避免了此情形下审判人员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设置了一条审判人员不能逾越的红线。

 

由此可见,最高院意图通过加重程序监督力度,设置严格的处罚措施,增加违规成本,达到提高审判效率、规范审判行为的目的,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具体体现。

 
 

近几年,法院审理周期过长、审判信息不透明一直为人诟病,此次新规出台,我们可以看到最高院自我革新的决心和勇气,我们也热切地盼望着新规的条文可以尽快落地、不打折扣地实施,正如谚语所讲“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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