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2013年3月20日,申太公司作为拆迁人委托湖州申太拆迁有限公司与被拆迁人张应宝户签订《农房拆迁安置协议书》,其中协议明确系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张应宝户选择新房多层套型为75平方米1套,选择高(小高)层为125平方米1套,其余补偿安置利益货币结算。张应宝在上述协议中签字同意并将旧房交由申太公司拆除,同时领取相应的补偿款和125平方米住宅一套。2018年2月2日,张应宝向湖州市吴兴区信访局信访,要求高新区管委会尽快将协议中约定的75平方米多层住宅予以分配。2018年5月8日,高新区管委会向张应宝出具高新访处(2018)17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中在“调查核实情况”中明确载明“2013年12月18日你户(张应宝户)在金龙家苑小区领取125型安置房一套,由于金龙家苑小区当时已经没有75型安置房,故还余75个平方的安置面积没有安置”。在“处理依据及意见”中明确载明“目前高新区龙溪村里村、高家埭和谢家庄三个自然村的拆迁户和遗留未拿房户的安置房座落在市北分区SB-03-01-02H和SB-03-01-03C地块。故你余下未安置的75平方米安置房也会安排在该地块上。根据该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容积率为2.0。在设计规划中没有多层住宅建筑,故无法安置你户多层住宅。”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高新区管委会是否存在张应宝所诉的变更协议情形
本案中,申太公司与张应宝签订的《农房拆迁安置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给予张应宝户新房多层套型为75平方米1套,选择高(小高)层为125平方米1套,其余补偿安置利益货币结算。在高新区管委会未与张应宝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协议内容,构成违约。张应宝所提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同时,鉴于市北分区SB-03-01-02H和SB-03-01-03C地块安置房尚未建设完工,待安置房交付时亦需要经过抽签摇号、差价结算等程序确定尚待安置的拆迁户的最终安置利益。故即刻要求高新区管委会因单方变更行为对张应宝户造成的损失作出补救或赔偿,亦明显存在不合理性和不可操作性。但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在上述安置房建设完工后,主动承担违约责任,通过另行采取货币安置或异地安置差价结算等方式保证张应宝户75平方米多层住宅的安置权益。
判决
一、确认高新区管委会单方变更其委托申太公司与张应宝户签订的《农房拆迁安置协议书》违法;
二、责令湖州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市北分区SB-03-01-02H和SB-03-01-03C地块安置房建成后,采取相应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