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何先生的哥哥向甘肃省白银市某区政府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兄弟两建了两处房屋,之后,哥哥的房屋被征收,何先生的房屋未被征收。因为何先生的房屋无宅基地使用权证且在军事禁区内,被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何先生限期拆除。由于何先生未按要求时限自行拆除,随后,该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拆除了何先生的房屋。无奈之下,何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王咸刚律师诉讼维权,要求确认被告该区人民政府和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法庭上,被告该区人民政府和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辩称:原告的房屋未经审批擅自建房系违法建筑,区执法局向原告出具了《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原告未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随后,才组织该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对原告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拆除。
针对被告方的辩称,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根据对原告的违法建筑依法拆除以及该区政府关于《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实施方案》的批复中由区执法局依法组织实施的内容看,虽然在实施拆除过程中参与的区政府相关部门比较多,但从证据中可以看出拆除原告房屋是该区人民政府决定,由区执法局组织共同实施的行政行为。
第二,关于原告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问题,虽然原告提供不出房屋系合法建筑的相关证据,但区政府及区执行局也未能提供通告调查作出原告房屋系违法建筑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房屋系违法建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问题,在执法局作出的《拆除违法(章)建筑通知书》的过程中,未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及行政复议、司法求助的权利,同时,区政府及区执法局在未作出行政决定、未经催告程序且未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情况下,决定并对原告的的房屋进行拆除,区政府及区执法局的拆除程序违法。
经过冠领律师的据理力争,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和采纳冠领律师的意见,何先生的维权之路获得了转机。最后,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该区人民政府及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