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基协【2016】5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披露要求
(一)月度报告
报送时限: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报送对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5000万
报送内容:基金规模、基金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二)季度报告
报送时限: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报送对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强制报送)、私募股权(含创业类)投资基金(鼓励报送,但无强制性规定)
报送内容:在管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特别提示:
私募股权(含创业类)投资基金季度报告报送虽不作强制要求,但私募股权(含创业类)投资基金产品季度更新须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对所备案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进行季度更新。
(三)半年度报告
报送时限:每年度9月底之前完成上报
报送对象:私募股权(含创业类)投资基金(强制报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鼓励报送,但无强制性规定)
报送内容:1、基金基本情况;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3、基金投资者情况;4、基金投资运作情况;5、基金费用明细;6、管理人报告。
(四)年度报告
报送时限: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的4个月内完成,每年4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年度报告
报送对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含创业类)投资基金
报送内容: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2、基金的财务情况;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五)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报送时限: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每年4月30日前)
报送对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含创业类)投资基金
披露内容:基金管理人需联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本机构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随后向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提报管理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私募基金重大事项变更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时限要求:重大事项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具体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6、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私募基金运行期间重大事项变更
时限要求:重大事项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具体要求: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2、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3、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4、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