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妻子不想与丈夫发生性关系,想要离婚
周雷,30岁,在一家私营公司工作。 2007年,经人介绍,周勇认识了比自己小四岁的娜娜,并成为男女朋友。经过三年的热烈爱情,两人正式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因为和周雷一家住在一起,婚后两人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让周雷没想到的是,日常琐事的争执竟然发展成了“夫妻生活”。甚至在新婚之夜,娜娜也拒绝与他发生性关系,直到婚后半年他们才过上“夫妻生活”。
无奈,周雷只好向婆婆和岳父求助。经过婆婆和女儿的一番沟通,娜娜和周雷迎来了第一次“夫妻生活”。但在那之后,娜娜仍然拒绝了丈夫的要求。周雷说,结婚三年来,他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次数不超过十次。 2012年3月,他们的孩子出生了,但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好转。周雷觉得他们的婚姻应该到此结束了。
今年6月,他将娜娜告上法庭控诉,理由是妻子的拒绝导致性生活减少,家庭矛盾增多。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不支持离婚
法院审理此案时,两人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意见不同,无法达成一致。
周雷表示,他婚后住的房子是婚前买的,父母一直在帮忙还房贷,所以他不想分割这部分财产。但娜娜认为自己每月支付生活费,给公婆买东西,所以想分割房子和财产。由于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娜娜一直不同意离婚。
近日,青山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周雷与娜娜不准离婚。
律师声明:不能仅因性不和谐就判离婚。
如今,“夫妻生活”已不再是避讳的话题,因性不和而离婚的案例也屡见不鲜。那么,性生活不和谐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吗?如何定义呢?
法官表示,司法判决对婚姻非常谨慎,是否准予离婚会基于很多理由。本案并非以性不和谐为由作出判决。夏法官表示,一般来说,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只要一方不同意且一方有意改正,法院就会给另一方调解的机会。
律师表示,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关系破裂准予离婚的规定规定,“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身体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性交,而且很难治愈。”然而,这个概念非常笼统。感情是否破裂,需要在实际操作中综合判断,不能仅仅根据性生活不和谐来判断。张律师表示,本案中,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而受到影响。只要双方互相体谅,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不能视为关系破裂。
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因为性不和谐而提出离婚,而不是像以前那样仅仅放在心里。这是社会的一种进步。相比之下,《同床异梦》就更可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