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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决:婚前全款购买三套房子,婚后将配偶明纳入

2025-02-14 3

当亲密的婚姻关系无法维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大部分的争吵都是为了房子、孩子、金钱。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男方婚前购买了三套房子,婚后均将配偶的名字添加到其中。离婚时,妻子要求获得60%的房产;男方没有工作,在家照顾女儿,女方则全身心投入工作,他们与女儿的相处较少。离婚时,他们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
如今经过一审、二审,这个判决帮助他们完成了感情生活的清算和重组。

夫妇:房产算计、争夺孩子抚养权
乔女士和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并育有一女小王。王先生婚前全款在杭州买了三套房子,一套为自己,两套为出租。他们结婚时,王先生就把妻子的名字记在三套房的房簿上。
然而,婚前双方缺乏深入的了解。婚后,由于性格、气质的差异以及沟通不足,逐渐在家庭事务上产生矛盾。 2020年,乔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
乔女士表示,丈夫这些年没有出去工作,一直过着晚年生活。家里大部分的日常开支和开支都是她承担的。同时,她又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两人积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中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的房租收入,妻子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而吵架,妻子也不断地讨论着离婚,收拾东西回娘家,其他的家庭事务都是妻子自己决定的,从来没有和他商量过。他一直照顾女儿,并负责孩子的抚养费和家庭开支。

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在财产分割和女儿抚养权上却有不同的想法。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分一半。基于照顾妇女和孩子的原则,依法应该给予较大的份额,即她应该得到60%。同时,她要求将女儿交由她抚养。


王先生说,他买房子的时候,他和他的妻子并不认识。后来他办理房产证时,由于政策原因,无法单独登记在他的名下,只好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因此,他相信房子实际上是婚前属于他的。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和他住在一起,所以他认为,如果法院判给他女儿的抚养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法庭:婚后房本上加名并不代表平分


2020年下半年,案件将在法庭审理。


西湖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三套财产现登记为双方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具体划分时,三套房子的合同签订情况、购买价款的支付情况、纳税情况等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对三处房产来源的贡献对比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并结合其他因素。
关于财产分割的一审判决是这样的:法院酌情认定乔女士可以获得25%左右的份额,王先生可以获得75%左右的份额。


随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使一方个人全额投资买房、婚后添名、婚后取得房产登记,对另一方来说仍然是一份礼物。由于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共同份额,分割财产时一人占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婚后三处财产登记为双方共同所有,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双方各占一半财产,且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拥有明确意图将一半房子捐给乔女士。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对涉案三项财产的贡献,并考虑到了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属于合理范围,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很多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加上配偶的名字,那么房子的一半就应该属于他们。根据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的权益。有原则的判断。


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并不总是均等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的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有过错、是否同居等具体情况来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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