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工期问题 | 周亚斌律师---建工专题
202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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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往年惯例,正月十五以后各在建工程都将陆续开工,并进入最佳施工季节。但受疫情不可抗力影响,至3月底绝大多数在建工程仍未恢复正常施工,由此带来的停工以及其他方面的损失承担问题自然会困扰发承包双方,建设合同纠纷势必呈大幅增长态势。笔者前期就疫情对工期的影响问题进行了分析,本篇拟就疫情带来的在建工程损失承担问题进行简要梳理。在分析疫情对在建工程造成的损失承担问题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一个问题,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三个主要争议点:质量、工期、价款,价款问题完全属于纯私法问题,对于纯私法问题,争议解决的方案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首先,不可抗力是免除双方责任的法定事由。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因不可抗力的发生,一方仍需要向另一方承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条款时,该条款无效。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并没有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其次,因不可抗力给发承包双方各自带来的损失,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再次,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协议,只要双方能够在补充协议中达成对损失承担的一致意见,也应遵照执行。最后,如果双方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对损失的承担应当按照行业规定(习惯)进行处理。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该文本通用条款17.3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损失承担原则是“各自承担”后,又对具体损失项目的承担进行了规定。发包人应承担的损失范围包括:永久工程、现场材料和设备的损坏;自身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承包人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赶工的费用。承包人应当承担的损失范围包括:施工设备的损坏;承包人自身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的损失包括:承包人停工的损失费用。如双方没有采用该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且在合同中也未约定不可抗力的损失承担办法,实务中可以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作为行业惯例对损失进行分配。该《规范》中对损失承担的规定与上述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相差不大。值得注意的是该《规范》规定承包单位施工设备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上述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不同。最后,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疫情期间终止,包括完工、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包人的人员遣送费用如何承担?按照上述《规范》规定的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当承担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散费用。举轻以明重,既然合同在不可抗力期间解除的情况下,发包人都应当承担承包人遣散员工的费用。那么在疫情期间合同履行完毕正常终止的情况下,发包人也应当承担承包人遣散员工的合理费用。由此,哪些滞留在武汉的两山医院建设者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发包人进行支付。▌作者:周亚斌,北京戎和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事务部部长,执业律师,建设工程本科毕业,原海军某重点国指挥部总工程师(副师职、海军大校)。从军30载,历经多种职务历练,既担任过乙方驻现场工程师,也担任过甲方现场代表,曾经担任海军机关工程营房部门副处长、处长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实践工作经验,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后,退休转做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621304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