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6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在“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深金规〔2017〕1号,“《现QFLP办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整体放宽了QFLP试点条件并增加了试点灵活性,有利于推进深圳市金融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
一
部分审批及管理权限下放
二
放宽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资质条件
1. 外资管理企业
2. 境内基金管理人
三
放宽QFLP基金试点条件
四
优化试点申请和强化试点管理
1. 优化试点申请
2. 强化试点管理
注释
[1] 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说明,关联关系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同时,如普通合伙人系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情形,同样认定存在关联关系。”
[2]更多信息请参考广东省政务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资格认定”页面,网址:
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007546153D34421790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