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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婚约财产纠纷彩礼执行规定,婚约

2025-02-17 3
婚姻财产纠纷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占很大比例,经常出现裁判不一的现象。彩礼引发的纠纷应该如何解决?我们来看看如何处理婚姻财产纠纷。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号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以双方离婚为准。这一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如何处理彩礼纠纷做出了明确规定。
婚姻财产纠纷性质的差异
通过婚姻取得财产,是指一方可以凭借自己的支配地位订立婚约或缔结婚姻,而不仅仅是按照风俗习惯,胁迫或骗取对方交付一定的财产。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也可以理解为广义的侵权行为,造成当事人之间的侵权债务。法律后果当然是视情况返还全部或大部分财产,赔偿无法返还的损失;基于婚约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不形成债务关系。赠与行为完成后,双方权利义务消失,赠与人没有要求对方返还财产的实体权利。以上两案法律关系明确,处理起来应该没有争议。但在实践中,婚约双方或其亲属很少参考当地的市场和自己当时的情况,经过几次要约和反要约来确定彩礼金额,很难区分是请求还是礼物。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什么样的财产关系,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的分歧。
婚姻财产应根据其性质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一种是一方向另一方捐赠的财产或双方基于缔结婚约而相互捐赠的财产,称为‘捐赠财产’或‘礼物’,包括食品、烟草、酒类、化妆品、价值不大的衣物、互赠的小礼物等。另一种是当事人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必须要做的一种民事行为,当事人出于自己的内心不得不表达自己的意志,比如付给对方大量的现金、大量的衣物等贵重物品。对方因该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不转移财产所有权。在物权法中表现为用益物权,也称其他所有人占有,即非所有人占有。这种占有是可以根据所有者的意愿消除的。占有消灭后,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返还占有的请求权要求占有人返还不当利益,财产占有人有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所以,收彩礼一方获得的财产,应该属于‘不当得利获得的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无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遭受损失的人。根据传统民法,不当得利人应当返还的利益不仅是指返还原物或者原价,还包括原物的孳息。但在婚姻合同财产纠纷的情况下,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因此没有主观恶意(如没有‘索要’)。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财产纠纷时,不仅要对彩礼以外的彩礼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还要根据不同情况适当考虑公平原则的适用,减轻应返还不当得利一方的责任
当然,不属于婚姻财产纠纷的案件,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订立婚约买卖婚姻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以订婚为名骗取钱财的,应将诈骗所得返还受害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少数以恋爱、订婚为名,将财产赠与对方,与异性玩耍的人,在解除婚约时,其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因为赠与财产的一方有非法目的。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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