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与《继承法》的比较
继承法当中规定了转继承,并没有对还没有分割的遗产如何设立遗嘱的情况进行说明?立此类遗嘱只能从财产性权利属性当中寻找依据。法院在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时,如果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也会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思,认定此类遗嘱有效。民法典则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无疑是立法的重大进步。
二、在实践中的出现的此类遗嘱:
1、老伴儿去世,在世老人要求设立遗嘱。
例如老夫老妻育有子女两人,商量好房子由儿子继承,但是没有立遗嘱。现其中一位老人去世了,在世的老人意识到了问题严重性,想最大限度实现他们生前共同的遗愿,此时若立遗嘱就是要把房子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和继承老伴儿的份额遗留给儿子。
2、子女去世,老人要求设立遗嘱。
子女因为患病或者意外去世,生前也没有设立遗嘱。老夫妻伤心之余,是不想和自己的儿媳、女婿、孙子或孙女争夺遗产的。除了可以放弃继承权,也可以通过设立遗嘱,把应继承已去世子女的遗产份额进行最后的安排。
3、在办理继承过程中遇阻碍,继承人被迫立遗嘱。
例如个别家庭,人口众多,亲属之间关系复杂,在办理继承手续时,其中有些继承人不能到场、或者不表态,对所继承财产多寡矛盾冲突激烈等原因,在短时间内无法办理完成继承手续。继承人对于自己应该继承的份额有想法,也可以对此设立遗嘱。
三、设立遗嘱的操作实践
1、对遗嘱的认识,存在误区
对于没有继承分割完毕的遗产,常见为法定继承人占有多少份额,以便于在遗嘱中表述的更清楚。而且很多律师在解答咨询时,也是这个思路。其实这种想法是不严谨的,因为遗产还没有开始分割或者没有分割完毕,这时候会有诸多因素影响继承份额的,例如被继承人生前是否设立了遗嘱?遗嘱是何内容?是否有效?是否有人放弃继承权?是否有人丧失继承权?是否有人应该多分或者少分?每一个问题都会最终影响继承人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完全按照法定继承确定继承份额只是诸多可能的结果之中的一种。
2、对此类遗嘱的操作
对于此类遗嘱,只需表述清楚继承关系和应该继承的份额即可,不对具体比例进行确认和细化。例如立遗嘱人的表述:“我作为谁谁谁的法定继承人,待我去世之后,将其遗产中我应该继承的份额,遗留给某某某(个人)继承”。(是否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而继承?)
总之要以继承人最终所得的有效结果为首要的操作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