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给弟弟钱买车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关系
来源:www.gaotonglaw.com
[案情]
黄某承和黄某明系同胞兄弟,黄某明为兄,黄某承为弟。2008年4月20日,两兄弟到广西南宁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选购一款起亚牌轿车。付款时,两兄弟各自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刷卡支付车款,黄某明支付5万元,黄某承支付4万元。售车发票的购货人为黄某承。购车回来后,该车入户等费用均为黄某承支付,登记亦为黄某承,且该车一直为黄某承占有、管理和使用。2012年2月,黄某明因妻子患病住院治疗急需用钱,要求黄某承归还购车借款,当时黄某承支付了3800元,但黄某承不承认5万元是借款,认为是合伙购车款,不同意偿还,并自己签名制作一份《关于合伙购置车辆的处置意见》,主张该笔资金已经抵销。为此,黄某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弟黄某承及其弟媳偿还借款46200元。(当事人为化名)
[分岐]
本案争议焦点:黄某明将5万元给黄某承买车的行为是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黄某承买车的行为是个人行为,黄某明支付5万元是借款性质,黄某承应当偿还该款。
第二种意见:黄某承买车的行为是合伙行为,黄某明支付5万元是合伙投资款性质,黄某承不应偿还该款,应当按照合伙关系处理。
[评析]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因在购买的轿车购车发票中的购货人、机动车行驶证中所有人显示均为黄某承,故应认定该车系黄某承个人财产,且两人没有书合伙协议,其利用哥哥的钱买车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不是合伙行为;黄某明在黄某承购买该车时支付了5万元,该笔款系支付给黄某承所有的财产上,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故应认定该笔5万元为黄某明借给黄某承购买车的借款。因黄某承已经向黄某明支付3800元,尚欠46200元。又因黄某承向黄某明借款购买车是与其妻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该车也是家庭共同使用,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由黄某承、韦某共同偿还给黄某明借款462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25元。弟弟黄某承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