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工伤(伤残)具体赔偿项目 1、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赔偿金额=诊疗费用+药品费用+住院服务费用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伤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住院伙食补贴补偿金额=出差伙食补贴标准(元/人/天)*70%*天数。 3、生活护理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照顾费按照三个不同级别缴纳:完全生活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标准分别为省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可根据省级有关规定不时调整。 4、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并为工伤职工配备辅助器具的费用。 5、工伤期间工资(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鉴定之日止) 工伤期间工资=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工资和福利收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6、交通、食宿费用是指到省外医院就诊所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七、一次性伤残补助费,是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按照规定向因工负伤的职工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贴补偿金额=本人月工资*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的月数(最长24个月,最短6个月) 8、伤残补贴是指因工伤致残的职工因工作原因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辞去工作岗位;被评定为五级或六级残疾的人保留与雇主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本应安排适当的工伤,但由于某种原因很难做到。安排,并向工伤工人支付每月津贴。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是指职工因工受伤,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并根据职工的请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被终止或终止;职工因工负伤,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经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并承担职工工伤医疗费用。费用将一次性支付。也就是说,只有在劳动关系终止时才能享受,具体标准由省规定。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是指因工受伤,被认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被认定为因工致残的职工。也就是七级到十级。当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帮助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弥补工伤职工的经济损失。工伤员工与非工伤员工相比在未来求职中的劣势。由于某些困难给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具体标准由省规定。附件一:《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辞去工作岗位,并享受下列待遇: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程度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个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个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个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工资; (二)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个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个人工资的85%。其中,三级伤残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工资的75%。实际领取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领取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职工因工被诊断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残疾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被诊断为五级、六级残疾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按照残疾程度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标准为:五级。伤残相当于16个月的个人工资,6级伤残相当于14个月的个人工资; (二)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的。如果安排工作有困难,用人单位将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残疾为个人工资的70%,六级残疾为个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实际领取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根据工伤职工本人的请求,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伤残就业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被诊断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残疾程度。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个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伤残就业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部分:工伤(死亡)具体赔偿项目 1、丧葬补助费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残疾职工在停岗停薪期间因工死亡、死亡等。一至四级残疾职工停发工资期满后的。 、向直系亲属发放丧葬费补贴。丧葬补助金补偿金额=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 2、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给直系亲属的补偿金员工在工作中死亡时的标准。一次性因工死亡抚恤金=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月工资*(48-60个月) 3、扶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死亡。停工停薪期间因工作致残的职工,一级至四级 职工在停工停薪期间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职工个人工资。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而无法参加工作的亲属,用于补偿基本生活费用。 (一)配偶:配偶以因公死亡职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因公死亡职工的配偶年满60周岁且女方已超过 55 岁。赔偿金额=因工死亡职工工资*40% (2)其他亲属是指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的子女、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等,除配偶外。条件是因公死亡的职工生前提供了重要的生活来源;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工死亡职工的子女未满18周岁。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祖父年满60周岁,祖父母年满55周岁;因工死亡职工的子女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未满18周岁;因公死亡职工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赔偿金额=因公死亡职工工资*30 %(3)丧偶老人或孤儿每月抚恤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即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因工死亡老人的,每月领取的赡养亲属养老金为职工工资的50%;如果已故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等是独居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是孤儿,那么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赡养费为40%员工的工资。但因工死亡职工有多名亲属且均符合领取扶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每名扶养亲属核定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