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和婚姻,本质上都是非常美好的,一段幸福的婚姻,是需要两个人共同经营的。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其中大部分夫妻在感情破裂时,本着好聚好散的原则选择协议离婚。但基于婚姻状况的不同,也有朋友迫于无奈选择起诉离婚。不管选择什么形式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对于两个曾经相爱的人来说,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如果在离婚时发现一方隐匿、转移的财产该怎么办?法律永远是保障大家权利的有效手段,律师永远是您值得信赖的伙伴。
近日,找到栏目组寻求帮助的刘女士,在遭遇相守20多年的丈夫有外遇,提出离婚后,在离婚的过程中竟然还发现丈夫转移财产。面对丈夫的做法刘女士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今天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首播14:00分,重播21:41分,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袁启睦律师和帮忙团成员赵可老师,将在节目中帮刘女士好好分析一下,婚姻当中共同财产的该如何分配,帮刘女士支招尽快解决刘女士的烦恼。
案例回顾
刘女士与丈夫1989年3月结婚,20多年来,两人同甘共苦,为了安稳、幸福的小家共同打拼。夫妻二人于2005年3月共同出资50万元,可以说是白手起家,辛辛苦苦创建了一家贸易公司。婆婆因为体弱多病,一直跟刘女士一家共同生活,多年来照顾年迈的婆婆和年幼的孩子成为了刘女士的主要工作。
刘女士不仅仅要照顾家人的日常起居,还要帮丈夫打理公司的一些琐事。公司中日常出货、入货之类的零散活,也一直是由刘女士来负责的,这么多年来,刘女士的日子一直过得忙忙碌碌。
让刘女士完全没有想到的是,在2010年,相守了20年的丈夫竟然有了外遇。2014年10月,刘女士的丈夫起诉离婚,在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在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刘女士的丈夫采取柜台、现金取款、大额消费、网银转账、转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形式对公司内的资产进行多笔大额转款。分别是,2014年7月1日,柜台取款67万元;2014年7月11日取款95万元;2014年7月17日取款68万元;2014年12月19日又支取一百多万元。
面对丈夫的做法,刘女士认为属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刘女士又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以二审证据不足为由没有对资金进行判决。刘女士认为丈夫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如果刘女士的丈夫转走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刘女士有权利追回钱款吗?又该怎做呢?让我们看看律师和嘉宾如何支招。
律师支招
听完刘女士的陈述后,袁启睦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歧途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刘女士可以要求丈夫对多次多笔的大额支持进行用途的说明。同时应该寻求找专业人士的帮助,对公司的账务提起一个审计,通过审计这套程序先把公司的账目捋清楚,看看丈夫所支付的现金是否属实,随后再针对有出入的财产另外提起诉讼。找到相关证据后,刘女士就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这里需要提醒刘女士的是,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另外,刘女士作为公司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以便查明现金支出是否合理。同时,依据法院的判决书,尽快到工商管理部门,将自己在公司内的工商权益进行变更。
嘉宾支招
在听完了刘女士的陈述后,赵可老师表示,在离婚案件中,配偶一方发现对方确实存在转移、隐匿的情况,务必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合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刘女士可以根据男方提供的现金支出说明向现金的收款人核实是否收到过现金,以便获得初步的证据材料。
法院在离婚案件中,要全局、综合处理,既要考虑过错,也要考虑财产来源;既要考虑现在的财产分割,又要考虑未来当事人的生活客观需要。所以赵可老师建议刘女士,尽快拿着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这样刘女士作为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经营、分红、也可以转让股权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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