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认定强迫他人吸毒罪
(1) 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本条没有规定“情节严重”作为本罪的必备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无论受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是否有吸毒、注射毒品成瘾。但在实践中,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应考虑整个案件的所有情况。根据该法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可以给予政治保障。惩罚。
(二)本罪与诱导、教唆他人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的界限
强迫他人吸毒,从主体、客体、主观上看,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是一样的。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表现的不同。前者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后者则是采用诱惑、教唆、欺骗等手段。另外,从犯罪对象来看,前者是在暴力、胁迫下违背自己意愿吸毒,后者则是在利诱、教唆、欺骗下由不愿意到愿意吸毒。两者法定量刑不同,必须严格区分,以免造成重罪轻判、轻罪重刑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同时对同一人采取胁迫、利诱、教唆、欺骗等手段,导致对方吸毒,我们认为应当选择重罪处罚之一和强迫他人吸毒罪服用药物应确定。如果利用上述方法怂恿他人吸毒,则构成二罪,应数罪并罚。
2。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1) 对象要求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强迫他人吸毒往往会导致吸毒成瘾、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损害身心健康,导致吸毒者身体虚弱、智力低下、人格扭曲。滥用药物也是艾滋病传播的途径之一。同时,吸毒还可诱发盗窃、抢劫、赌博、卖淫等其他犯罪活动,因此,必须严惩强迫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
(2) 客观要求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背他人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受害人的身体使用武力,消除受害人的抵抗力,强迫受害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吸食、注射毒品。
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胁迫,使受害人产生恐惧、无力反抗,从而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胁迫方法,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暴力、胁迫方法,如醉酒、麻醉麻醉等,使被害人毫无抵抗力地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强迫他人吸毒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客观来讲,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强迫人是否成瘾,不构成本罪。必要条件。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将受到严厉处罚。
(3) 主要要求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实施本罪。
(4)主观要求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故意强迫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强迫别人吸毒是为了牟利,有的则是为了报复。无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只要是故意实施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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