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作出重要修改,业界称之为“确定了征地报批前的协商程序”,可谓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为大家解读这一条款,并告诉大家未来维权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目前的征地实践中,现有的一些政策也规定报批前要进行告知,如果意见分歧较大的还要组织听证。但经常有农民感觉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征地程序仍然不透明。造成这样的原因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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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规定报批前需要进行的程序,主要停留在征地方案层面,规定还相对笼统。虽然其也关涉到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但由于不够具体,不是为每位农民“量身定做”,受到的关注也较小。农民的法律知识不足,大多无法参与到方案制定过程中去,且维权意识稍有欠缺,往往等到补偿不公时,才感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时就会产生上述感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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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不明确,约束不足。在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征地报批前的程序。只是在一些政策文件中,为缓解征地矛盾,要求地方政府在报批前进行相关程序,比如前述的征地方案。但是,缺乏法律的约束,一些地方在执行起来并不那么严格,也就导致农民有被侵权的感觉。 |
在这样的改变之下,王有银律师提醒,农民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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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关注征地信息。在征地报批之前,尽量将补偿纠纷解决,不能解决的,也要注意保存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之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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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情况调查时,一定要积极配合,诸如未登记这样的借口不能成为拆迁方不予补偿的理由。对于土地面积、区位等,一定要在调查过程中核实清楚,以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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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时注意拆迁方必须是政府,村委会、拆迁公司等都不能作为征收主体。补偿协议中要载明征收面积和补偿方式,要核对清楚。特别提醒,不要签订空白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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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纠纷,不要惊慌,要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以获取更好的维权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