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传媒动态】商标权质押风险防范的立法建议
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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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价值保持不变或能够逐渐增长,这是商标质押安全的最重要保障。因此,保障注册商标质押安全的立法主要应围绕反淡化来进行。商标专用权的核准注册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被割裂是注册商标淡化的表现,尤其是商标权人的自我割裂形成的自我淡化,对质权人、消费者和其他同业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利益都构成了侵害。
1、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首先,法律应明确“商标专用权”中核准注册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法定联系。在现行的《商标法》中,仅仅在第五十六条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出了限制性定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法律并没有明确这种限制就是核准注册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法定联系,还应该明确当这种法定联系不存在了,核准注册的商标将被注销。
其次,法律对权利人自己损害注册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法定联系的行为应该给予制裁。在现行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这五种行为的侵权行为主体基本上是核准注册商标权人之外的人,而损害注册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法定联系的人也有肯是商标权人自己。需要在法律上对商标权人自己损害注册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法定联系的行为进行制裁,这样才可以明确地对商标权人的使用商标专用权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指引。
再次,法律还必须明确驰名商标权人淡化其驰名商标与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显著联系的法律后果。驰名商标要求注册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法定联系增加至显著联系,凡淡化这种显著联系的行为均构成对驰名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这种淡化就是商标权人的“自我淡化”,其中以商标权人的“自傍自名牌”行为为典型。驰名商标“自傍自名牌”是该商标权人为谋求过度的市场利益,故意或过失破坏该驰名商标与核定使用其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显著且固定联系,致使有竞争关系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法律应该允许因驰名商标“自傍自名牌”而受到了不正当竞争影响的其他经济主体都可以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消该商标的驰名商标。严格限制商标权人的另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应明确不允许任意对与驰名商标使用同一品牌的其他商品以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及其他的宣传。如果发生了这种利用驰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则这种不正当竞争中的受害人(竞争对手或消费者)都可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已经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因“自傍自名牌”而被撤销驰名商标的,其权利人应当在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范围内作出书面道歉。当驰名的注册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显著联系减弱后,可以先以撤销驰名商标为制裁措施,如果其一般的法定联系也不复存在了,则应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如此的法律规范将给所有的企业在保护驰名商标的问题上敲响警钟。
2、明确质量恒定的法律要求
保证使用同一商标的相同产品应该具有一致的质量,是商标法中要求的商品质量恒定,也是避免商标被消费者抛弃的重要举措,自然也是保障质权人利益的方案。
我国现行《商标法》规范商品质量要求的法条主要有:第一条中的“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这是从立法宗旨部分就强调要保证商品与服务质量;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这是赋予商标管理职能部门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管理和处罚;第四十二条中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第四十三条中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两条是对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要求。从上述四条法条中,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法》更强调的是“保障商品具有良好的品质”因此,可以说“质量恒定原则”在我国《商标法》中是缺位的,而且对违反“质量恒定”也没有严厉的惩罚,起不到震慑的作用,法律应当对此进行修正。
英国法官早在19世纪就认识到商标与商品质量之间的关系:“即使公众不知道具体的生产者,但只要一个商标或者名称与商品来源的联系已被当作质量的代表,该商标或名称就可以受到保护。”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商标法学者提出了系统的质量保障功能理论。质量保障功能理论是匿名来源理论的延伸:如果消费者并不关心品牌商品的具体来源,那么他们又关心什么呢?答案就是,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具有恒定的品质。因此,当代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来源并非指商品的具体生产者,而是指商品具有一个抽象的来源,该来源对商品的质量承担保障的责任。这个抽象的来源就是使用在该商品上的商标。
实际上,商标并不必然担保质量优异,它真正担保的是“一致性”,即消费者今天购买的商品与昨天购买的商品在品质等方面是相同的。因此,与其说商标具有对商品的品质担保功能,不如说商标具有对商品“一致性”的保障功能而引发出“对商品品质担保”这一从属功能。商标对商品的品质担保功能,既可以体现该商品品质一流,也可能体现该商品价廉物美,甚至可以代表该商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并不必然代表高品质。为了确保“质量恒定原则”的贯彻落实,有的国家甚至规定,违反之一原则的最严重惩罚后果就是撤销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可以进行借鉴。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因为与传统的物权抵押以及《担保法》中规定可以进行质押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等无形产权具有不同的特征,其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弄清风险产生的原因,就可以找到相应的防范对策,并从立法上给予预防,这对真实推进知识产权质押工作,实施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有着重要意义。
来源:2020.4.26 ?中国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