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委托人刘某是陕西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2005年邻村的吴某擅自占用刘某所在村的荒山上修建砖窑厂。后当地政府给吴某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使得本组村民无法在该快土地上继续种植,侵犯了本村集体利益,因大部分村民都外出打工,刘某便以自己的名气提起诉讼,无奈被法院驳回。刘先生深知自己法律知识的匮乏,如果自己想要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由专业的拆迁律师来为自己指引维权之路。在刘先生经过多次咨询和朋友的介绍之后,刘先生最终来到北京选择了在征地拆迁领域有影响的圣运律师事务所。圣运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王有银主任根据刘先生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好维权方案,决定以过半数村民的名义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撤销了政府机构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法律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是集体财产的管理人,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的诉讼主体应当是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有自己财产,可视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当村民小组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实践中,常常遇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情况,导致农民权益受到损害而无法得到救济,引起群体性的上访。有些地方通过“农转非”的形式,将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建制撤销,原村民委员会不复存在,导致农民权益受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