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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无证房补偿款被认定诈骗 圣运律师助力终撤诉

2024-10-14 0

【案情概览】:
       吴先生在A市B区C街拥有平房4间,2011年B区政府拟将吴先生所在片区拆迁进行商业开发,吴先生听说后赶紧在自家院内加盖了配房。后B区政府贴出拆迁公告,告知将进行拆迁,从公共之日起,禁止私自加盖。2011年年底拆迁人在丈量面积时以该房无证为由不予确认,而吴先生强调是公告前建筑,应该补偿,故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协议。因双方僵持,整个项目工期一推再推。2012年6月5日,B区政府拆迁办突然通知吴先生,同意把配房计入面积,要求其尽快前来签订合同。吴先生第二天去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然后按协议数额领取了补偿款。
       2012年6月7日,B区公安局来到吴先生家中,以诈骗罪将其拘留。吴先生家属委托本所律师担任吴先生的辩护律师。2012年9月27日,B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在本所律师极力争取下,检察院最终撤诉。吴先生刚被拘留羁押期间,吴先生家属迫于压力,按拆迁人条件签订协议。
【法律分析】:  
       近几年,随着广大老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拆迁人拆迁难度及成本都大幅提高。随着对抗的强度增加,在拆迁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罪名,诈骗罪就是其中之一。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作出财产处分——行为人便获得财产。同时,后果上必须是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吴先生私自加盖房屋的行为是不是欺诈行为,以及吴先生主观上是否是非法占有。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很显然,本案中,从客观上说,吴先生没有对拆迁人隐瞒搭建的事实,只是双方对此问题的性质认识不同,同时,拆迁人也没有产生错如认识,从双方迟迟达不成协议可以明显看出,签订协议也是拆迁人通知吴先生去的,更不存在吴先生蓄意欺骗问题。既然不存在欺诈行为,当然本罪不能成立。  
【办案点睛】
       我国无证房形成的原因及其复杂,所以无证房能否取得拆迁补偿款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很多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一刀切不予补偿的做法不可取。我们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自己的房屋没有相应产权证应及时聘请律师为你维权,律师会在合法的范围内为您争取应得的权益,并能通过对你维权过程进行合法性把关,帮你防止可能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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