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股权融资市场还是债权融资市场,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多样化,并呈现日趋合理的布局。众所周知,在股权融资市场,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主要对应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或称“四板”)、全国股权转让系统(或称“新三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或称“北交所板块”)等,可通过挂牌、上市首发或增发等方式实现融资。比照在资本市场融资的明确分层,在债权融资市场也对应有专业融出资金的市场主体,除商业银行、城镇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发放中小微企业经营贷之外,近些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和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在为中小微企业经营输血中亦发挥了积极作用。前述债权融资渠道各具特色,对于不同成长阶段、经营规模和经营状况的中小微企业,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债权融资渠道,以缓解企业资金周转之需,使企业在良性资金支持中不断发展壮大。
经过近十余年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和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已从无监管发展到监管部门明确且有法可依,进而得以依法合规经营。地方金融组织体系日益构建完整,对提升金融普惠性起到显著作用,亦对国民经济中最活跃的中小微企业起到特有的扶植作用。现今地方金融组织为实体经济助力,特别是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赋能,呈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态势。对于中小微企业如何选择适宜的债权融资渠道,笔者结合十余年地方金融监管法律实务经验,从法律角度简要分析如下:
一、从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快捷融资
(一)小额贷款公司现状和经营特点
1. 发展现状
小额贷款公司是专门实施小额信贷的企业法人,是经依法许可设立的专业放贷机构,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小额、分散”的基本原则,发挥灵活、精细、高效优势,满足中小微实体“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依据央行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232家,贷款余额9330亿元。”另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记载:“截至2022年3月末,北京市现有小额贷款公司130家,注册资本合计169.2亿元。”可见,自2009年3月我市首家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小贷行业已具长足发展。
2. 经营特点
中小微企业若有借贷资金需求时,经核算融资后预期的总收入大于融资总成本时,才有必要考虑具体融资路径,这是企业做出融资决策的首要前提。同时,中小微企业亦需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特点,以便最终评判是否择此渠道融资。
(1)资金来源
依据现行监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所用资金除股东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以外,可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且前述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倍。同时,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4倍。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净资产数额,是其对外融出资金能力的基础和依据。
(2)贷款金额
依据现行监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需结合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和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确保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根据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单笔放贷金额取决于其净资产数额,例如:对于净资产为3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其单笔贷出资金不能超过3000万元。另《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 》(京政办发〔2009〕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3%。”基于后法优于新法的原则,在实践中可依据前述银保监会规定确定同一借款人、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占比。
(3)贷款用途
依据现行监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借贷资金仅限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事项,且在贷款期限内不得将借贷资金挪作他用。
(4)贷款利率
依据现行监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息。
(5)贷款期限
依据现行监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结合中小微企业所在行业资金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推广“随借随还”模式。通常贷款期限从几个月到一年不等,具体期限可结合企业实际用款周期协商确定。
(6)还款方式
依据现行监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还款方式也比较灵活,既可以“一次性贷款、一次性付息、一次性还本”,也可以采用“一次性贷款,分次还款、按月结息,利随本清”等还款方式。在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将在成功放款后的第一个月,如约开始收取利息等相关费用,避免签约时收费行为被视为违规变相收取“砍头息”。
(7)业务种类
在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方式上可采取信用贷款,对于单笔融资金额较高的企业借款人,也可采取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等方式。其中,抵押贷款以企业固定资产(房产和车辆)为主;质押贷款以具有向好价值的企业股权或可确定价值的知识产权为主。在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可针对企业所处不同行业、不同阶段、自身特点和不同借贷需求等,有的放矢的设计小额贷款产品。如我市小额贷款行业龙头企业北京中关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多年来经营“小微信用时贷、资本接力贷、房产快易贷、短贷及时予、物流速贷、赤诚相贷和小微创意新时贷”等小额贷款产品,重点扶持中关村科学城区域内注册的万余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其持续经营适时注入资金和活力,既达到自身长期营收向好,又有效助力高新技术企业、文创企业及其他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
(二)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主要条件
通常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中小微企业借款人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 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 企业需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或具备还款能力;
3. 企业需征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没有大额对外负债;
4. 企业需提供必要信用(保证人)担保、抵押(实物资产)担保或质押(动产)担保;
5. 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利弊分析
1. 有利之处、
(1)对比银行贷款必须有实物抵押而言,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的门槛低,在企业信用良好的前提下,可提供小额、短周期的信用贷款,或符合监管限额比例要求的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
(2)对比银行贷款的审贷周期而言,小额贷款公司审贷周期短、放款速度快,融资更为便捷、灵活。
2. 不利之处
(1)通常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普遍高于传统银行的贷款利率,且低于民间借贷平均利率;
(2)小额贷款公司大多数经营规范,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风控不规范或存在违规经营情形,可能会间接影响借款人的经营活动。
二、其他债权融资渠道简介
(一)关于借助应收账款从商业保理企业融资
1. 商业保理业务和保理合同的法律内涵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2019年10月18日发布)的规定,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简称《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专章规定保理合同,对保理业务的性质、内容、形式、效力等予以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由此可见,保理业务是以企业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以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为内容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2. 常见保理业务介绍
中小企业借助应收账款可向商业保理企业融资,通常商业保理企业经营的保理产品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产品和无追索权的保理产品,前者为主流产品。有追索权的保理产品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并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保理商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会为客户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产品则相反,是由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基于此,供应商在与保理商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相当于将全部资金兑现风险转嫁给了保理商。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的规定,商业保理企业应积极转变业务模式,逐步提高正向保理业务比重,惠及更多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商业保理企业需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主业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助力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同时规定,各金融监管局要推动出台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引导商业保理企业更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3. 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规范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的规定,商业保理企业对外融资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1)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
(2)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3)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4)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
(5)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对于上述融资规范中所述风险资产及其核算方法,在监管实践中的口径如下:根据《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2013修订、有效期五年)》第十条规定:“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另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商业保理试点期间监管暂行办法》(2013年8月14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颁布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时其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目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普遍认同前述风险资产的内涵及其核算方法。
依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记载,截至2022年3月底,我市共注册商业保理企业60家,注册资本合计89.8亿元,中小微企业可借助稳定的应收账款从商业保理企业获得融资。
(二)关于借助租赁物从融资租赁公司融资
1. 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内涵
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若发生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或处置租赁物,进而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故非常适合拥有高价值资产的中小企业融资。
2. 常见融资租赁业务介绍
常见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直接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两种。其中,直接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即出租人)按照企业(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租赁物供货商的选择,出资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并租给企业使用,企业则分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所有,企业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租期届满,企业支付完毕租金并且履行完合同所规定义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企业所有。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企业(即承租人)以融资为目的,将自有实物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以融入资金),同时通过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实物资产租回使用,在租赁期内按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并最终于租赁结束时重新获得实物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融资方式。
3. 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规范
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因此,在选择租赁物及预估其价值后,应选择净资产适当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记载,截至今年3月底,我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189家,其累计注册资本664.6亿元。在实践中,有的融资租赁公司长期未实际经营或实缴注册资本(净资产)较低,出于中小微企业经营和融资安全、稳定考虑,从融资租赁业务业绩丰富的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融资为宜。
(三)关于借助当物从典当行融资
1. 典当的法律内涵
典当是指当户(含中小微企业)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以取得当金(融资),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当金、支付当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并赎回当物的融资活动。典当行作为国家特许从事放款业务的特殊融资机构,与作为主流融资渠道的银行贷款相比,其市场定位针对中小微企业或个人(民品融资),以解决资金短期需要。
2. 典当的业务类型
针对中小微企业而言,典当业务类型主要包括:房产典当、汽车质押典当和股权质押典当等。典当行对企业融资一般要求,企业需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资金使用证明、抵押物或质押物权属凭证等。
3. 典当行的融资规范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的规定,典当业务的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典当行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且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规定的费率上限。另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的规定,典当业务的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也就是说,典当行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6个月内的小额资金借贷,中小微企业需提供典当行认可的房产、汽车或股权等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当物,且中小微企业在典当行支付的综合费率不应前述超过监管规定。依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记载,截至今年3月底,我市设立典当行339家,其累计注册资本117.8亿元。在实践中,有的典当行长期经营民品业务或实缴注册资本(净资产)较低,出于企业经营和融资安全、稳定考虑,建议中小微企业选择实缴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且具有下中小微企业融资经验的典当行对接融资业务。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扩大就业、促进创新和满足大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家和地方陆续出台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特别是银保监会在监管职能转隶后,陆续出台地方金融组织合规运营规制,对促进中小微企业对接地方金融组织债权融资渠道起到了积极作用。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和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的实际经营情况看,地方金融组织为实体经济服务大有可为,越来越多的地方金融组织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债权融资,地方金融组织放款快捷、灵活亦被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所认可。中小微企业可依据自身经营情况,选择适宜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现债权融资,以助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