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99年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口规模日渐庞大、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老龄工作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64亿人,占总人口的比重比2010年上升了5.44个百分点。
2021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当然,这也包含了老年人尊严离世的问题。
因此,2022年6月23日下午,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全国首创深圳尊重病人的“生前预嘱”制度。即:
第七十八条 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识表示;
生前预嘱是指人们在自身处于健康状态或是意识清楚的情况下签署的,在其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拒绝或接受哪种医疗措施的文件。相当于自然人可以事先对生命终末期所采取的医疗措施提前做出选择,使其在自身陷入无意识状态后对医疗措施仍享有决定权。
该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基于生前预嘱倡导以人为本,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以立法的形式对其加以规定。
我国民间针对临终关怀、尊严死亡、安乐死、帮助自杀等行为早有所讨论,并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此次深圳走在全国前列,率先规定生前预嘱制度,是一个大胆的突破。由于该制度新鲜出炉,与中国传统文化、伦理道德等存在一定的冲突,与人们对亲人“尽全力救治”的普世观念也有一定落差,故该制度的落实仍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从社会层面树立正确的“死亡观”
中国人一向忌讳讨论有关死亡的话题,认为不吉利,这个在之前的遗嘱制度上面就有所体现。我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遗嘱订立方式,并且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真正提前订立遗嘱的人并不多。本次深圳的生前预嘱制度,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可以结合民法典的遗嘱制度同步进行推动,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死亡观,让人们对生命和死亡有更全面的认识,对自身的生命终末事进行提前安排和规划。
2、在基层加强“生前预嘱”制度的宣传
从社区基层宣传着手,让老年人群体充分认识和了解生前预嘱制度,了解该制度的制定目的和实施运用的方法,让老年人群体拥有对自己身体状况的知情权,医疗措施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如何离世的决定权,保留生命最后的尊严。
3、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实告知患者病情,正确运用“生前预嘱”制度
在涉及患者生死的医疗措施选择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主动将重大病情提前如实告知患者本人,在患者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告知患者享有自主决定医疗措施的权利,告知的内容应是具体的、全面的,而非将其知情选择权直接交由近亲属处分,应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并提前与患者签署生前预嘱文件,避免产生后续医疗纠纷。
4、普及“死亡教育”
生老病死为自然法则,死亡是我们每个人都不得不面对的事情,但我国忌讳死亡的文化传统仍然存在。我们应从死亡教育开始,让人们正确认知死亡,死亡教育不仅是为了死亡,也是为了教会人们更好的生活,珍惜生命。
目前我国的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老龄人口数量庞大,社会组织及政府部门应向民众宣传及推广死亡教育,倡导订立“遗嘱”或“生前预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及生命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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