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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2件案例双双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1年度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

2024-12-16 0

      2012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苏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1年度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共10件),其中由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拉菲”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集佳代理法国拉菲公司),以及“江淮汽车”确认不侵权案件(集佳代理江淮汽车)同时入选全国十大案例,占据10件中的2席。据了解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历届十大案例评选活动中绝无仅有。加之2009年集佳代理的“宝马”案件,至今集佳已有3个案件入选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此外,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奥普”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集佳代理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也成功入选2011年度全国五十个典型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在针对“拉菲”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典型意义评析时指出:仿冒问题是广为社会关注的问题,本案体现了法院对于遏制仿冒行为的努力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法国拉菲公司所生产的LAFITE葡萄酒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其在我国销售时使用“拉菲”标识进行识别,但“拉菲”并非其注册商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拉菲公司生产的LAFITE葡萄酒在我国葡萄酒市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拉菲”系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唯一对应的中文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其为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从而对该“拉菲”中文标识予以保护,有效地制止了“搭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明确了对于外国商品的特有名称的保护,应以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其知名度通常系由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产生,但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其在中国境内知名度的参考因素。 

  2、最高人民法院在针对“江淮汽车”确认不侵权案例典型意义评析时指出: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案结事了”目标的追求以及努力。本案主要涉及商标近似等问题的判断,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因涉及两个大型汽车企业,双方之间有多起关联案件,既有民事纠纷,也有行政纠纷,社会影响力较大,对本案判决结案并不能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利于各自企业的发展和合作。基于这种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释明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各自撤回了多起诉讼。本案的审查处理说明对于此类双方之间有多起关联诉讼和争议、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要坚持司法为民理念,正确运用“调解优先、判调结合”的办案原则,妥善处理纠纷,力争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链接http://www.court.gov.cn/xwzx/xwfbh/twzb/201204/t20120417_176016.htm

  法制日报网站链接 http://www.legaldaily.com.cn/legal_case/content/2012-04/17/content_3502406.htm?node=3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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