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前些年偶然发现丈夫与异性有不正当交往,当时王女士决定要离婚,但是在丈夫的挽回下,最终两人签了协议,约定今后互相忠诚,如果任何一方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
但最近王女士发现丈夫仍与他人保持交往,王女士想离婚,两人的主要财产是一套房子,王女士想问,自己可以依据两人婚内签的协议,要求这套房子给自己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金蔚然律师表示:
本案中王女士和丈夫为了维持现有的婚姻关系的稳定,在婚内签订的这份书面协议,实际上属于俗称的“夫妻忠诚协议”,虽然两人都签字了,但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夫妻是否互相忠诚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忠诚协议虽然表现形式是合同,但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法律虽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这类协议,但也不赋予这类协议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如果夫妻之间签订了,应该由两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但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虽然这份协议不能作为依据,但是法院也会考虑婚姻关系中两人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于无过错方王女士酌情予以照顾,而且如果王女士能证明丈夫确实存在重大过错,还可以在离婚时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