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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淅川县人民法院对付琴娃开设赌场案的判决

2024-10-29 0

“在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付琴娃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因利用微信群组织网络赌博被定罪。本案涉及网络赌博的法律界定、犯罪行为的证据认定以及被告人的辩解对判决的影响。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探讨以下问题:网络环境下开设赌场罪如何认定?付琴娃的辩解为何未被采纳?本案中的证据链如何构建?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赌博犯罪的处理原则及其法律适用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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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付琴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付琴娃在201811日建立微信群文明、开心娱乐群,通过朋友局”APP软件在群内开设网络房间,供成员赌博,并收取房间费。截至2018831日,付琴娃累计收取房间费11912元。法院认为付琴娃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其辩解的房间费数额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付琴娃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并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附法院判决书】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2020)豫1326刑初146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琴娃,女,1981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淅川县,住淅川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89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123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公诉刑诉(2019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琴娃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丽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琴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11日,被告人付琴娃用微信号×××建立了一个名为文明、开心娱乐群的微信群,群内成员80余人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付琴娃的供述,证人詹某、武某、赵某、凌某、高某等人证言,书证手机微信群成员信息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琴娃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付琴娃辩解,其收取的房间费为89千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11日,被告人付琴娃在怀孕期间,使用微信号为×××的微信作为群主建立了一个名为文明、开心娱乐群的微信群,并先后拉其他微信用户入群,被告人付琴娃在群内利用朋友局”APP软件开设网络房间,被告人付琴娃向上家购买元宝开房间,供微信群成员在网络房间内打麻将赌博,每位进入房间参与打麻将赌博的微信群成员需向被告人付琴娃支付2元的房间费,每开一个房间只能玩八盘一局,参与赌博的微信群成员之间按照输赢自行结算。该微信群的成员由开始的几人陆续增加至八十八人。案发后,经淅川县公安局通过深圳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人付琴娃使用微信号为×××的微信交易记录提取后统计,被告人付琴娃自201811日至2018年至831日累计收取8元房间费为1489笔,总计取得房间费金额为11912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付琴娃的供述,并有证人詹某、武某、赵某、凌某、高某等人证言,书证手机微信群成员信息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提起笔录、电子数据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琴娃通过网络移动终端建立微信群并邀请他人加入微信群,利用网络组织微信群成员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琴娃提出其收取的房间费为89千元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琴娃在微信群内组织他人赌博,并通过微信交易收取他人费用,经对被告人付琴娃通过微信收取费用进行统计可证实被告人付琴娃实际收取他人的费用为11912元,并非被告人付琴娃辩解的数额,被告人付琴娃提出辩解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付琴娃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琴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收押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付琴娃非法所得11912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总结】

付琴娃建立微信群组织网络赌博,被认定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追缴非法所得11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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